以标准化助推立案服务现代化

2020-05-20 08:39: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洪印
 

  人民法院要处理好立案登记制与其他司法理念政策的关系,不断夯实诉讼服务基础,同时全力实现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使人民群众可以不受地域、审级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案工作被赋予更高的职能定位。推进立案服务规范化建设不仅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系列会议精神,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的现实需要,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新形势下,如何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增加诉讼服务产品供给,推动诉讼服务现代化?统筹处理好立案登记相关的六个关系,以立案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是诉讼服务现代化这个核心方程式的最优解。

  一是处理好立案登记与为民服务的关系。立案,是案件进入司法环节的第一步,也是群众跨进法院大门的第一步,一站式诉讼服务大厅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开展诉讼、寻求公正的前沿阵地,也是实现司法功能、体现司法公开、展现司法形象的“第一窗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以立案登记规范为提供司法服务的重要着力点,明确立案负面清单,规范服务流程和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诉讼服务集成,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为目标,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次通办的立体化、全方位诉讼服务。同时,在方便当事人诉讼,让老百姓立案不难的基础上,主动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司法服务功能,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为群众解决问题,为律师提供履职保障,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二是处理好立案登记制与多元解纷的关系。多元解纷机制,是为了给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选择,而不是将纠纷案件拒之门外。客观来看,打官司并不一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因此,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构建起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格局,在纠纷解决中让群众拥有更多贴合实际需要的多元选择,不仅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事前、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处理好立案登记制与诉调对接的关系。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搭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工作室,引入专业调解人员,让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最适宜的解纷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尽快实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核心是推行“分调裁审”改革,实现调解和诉讼无缝对接。对调解成功的,直接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依法登记立案,开展繁简分流,对简单案件,就地进行速裁快审,让当事人不出诉讼服务中心就能一站解纷,切实减轻诉累。

  四是处理好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的关系。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所导致的立案难现象,保障立案工作只服从法定标准,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登记立案并不是无条件立案,立案法官仍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所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对当事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耐心向当事人予以释明,明确其权益保护的出口,同时避免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的发生。既不能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也不能矫枉过正、凡诉必立、机械立案、不予审查。

  五是处理好立案登记制与繁简分流的关系。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怎样解决是关键,案子要“进得来”,更要“出得去”,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着力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新问题。立案登记将矛盾纠纷转化为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则是破解法院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关键一环,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程序简化、文书瘦身,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局部矛盾,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六是处理好立案登记制与示范诉讼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众型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逐年增加,此类案件当事人诉讼群体具有相同或同类诉的利益,在利益上具有共通性,心理上具有从众性,对于此类案件,应在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前提下,坚持“规则引导、示范推导、协同疏导”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示范性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统一裁判尺度、彰显法的公益性等功能。对涉众型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可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前期选取一个或几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再对等候处理的其他案件或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裁判或调解处理,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处理好以上六个关系,可以夯实诉讼服务基础,但距离诉讼服务的现代化还远远不够。审判就是服务,司法裁判就是法院的“产品”,诉讼服务则是围绕这一“产品”向社会提供的特殊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共享司法改革成果,就必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现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使人民群众可以不受地域、审级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如何推动诉讼服务转型升级,实现对内服务审执、对外服务群众的功能定位,全面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宜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以便民化设定为引领。诉讼服务中心应为当事人创造良好诉讼环境,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排队叫号机等标准化设施服务,此外还要注重软实力的提升。每位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尽可能地让群众“少跑一次腿、少等一分钟、少误一次工”,尽可能让当事人“一看就清楚、一听就明白、一办就满意”。二是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公开承诺,清单服务的原则,根据群众需求和审判需要,准确细化服务功能、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有效满足当事人多样性需求。做到办事有人引、咨询有人答、查询有人办、材料有人收、电话有人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让法官集中精力办案。三是以信息化技术为赋能。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推动智慧诉讼服务建设、诉讼服务指导中心都是结合时代推出的与时俱进的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措施,是立案登记制在新时代的体现。只有牢牢把握信息时代发展趋势,找准立案诉讼服务建设方向,全面深化司法供给侧改革,提升立案诉讼服务工作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才能以现代化方式服务人民群众。四是以职业化队伍为保障。现代化立案诉讼服务队伍是实现诉讼服务标准化、现代化的坚强保障,诉讼服务工作人员不仅要全面掌握立案相关的业务知识,熟练操作各种诉讼服务软件,更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用温情专业引导、服务每一个当事人。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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