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法院宣判一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0-06-12 10:29:45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王子强)合法债务要通过合法手段要求债务人偿还,如果采取非法手段,则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暴力讨债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王代某、王世某、王金某因采取滋扰、辱骂、恐吓、喷字、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非法讨债,分别被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李某某纠集安某某、王代某、王世某、王金某等人,专门为莘县双赢投资公司、神农合作社等投资公司或个人,实施讨债业务,并在实施非法讨债过程中,采用尾随、滋扰、堵门、辱骂、威胁、扣车、喷字、拉横幅、非法拘禁、殴打等非法手段,李某某还酒后驾车讨债冲撞他人。各被告人根据要账金额的10%进行提成,由李某某分配。其中安某某参与滋事行为9次,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7800元;王代某参与滋事行为9次,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王世某参与滋事行为7次,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安某某、王代某、王世某,采用滋扰、辱骂、恐吓、喷字等手段,多次暴力讨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另李某某借故生非,多次驾车冲撞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个人或伙同被告人王金某为追讨欠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李某某具有殴打他人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安某某、王代某、王世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李某某为主导,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鉴于被告人安某某、王代某、王世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赃,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罪责相对较轻,其家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法定物质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王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王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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