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龙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06-09 14:05:32
中国法院网讯(秦慧娟)6月9日上午,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龙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丁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重要成员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丁某龙、袁某福等人经商议,共同出资400万元,在德安县桂林大道租房,成立“某腾商贸行”。该商贸行未经任何注册登记,以月利率6%至10%进行高利放贷,并采取跟踪贴靠、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催讨债务,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丁某龙等大股东决定商贸行放贷、催讨等重大事项,被告人袁某福、刘某坤等小股东接受指令,进行债务催讨。
该团伙组织成员多次前往借款人、担保人家中、工厂等地,以“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丁某龙等人为首,被告人袁某福、刘某坤、杨某明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2起。
另外,集团成员个人还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丁某龙等10人,在德安县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了庭审。被告人家属等30余人,在审判庭现场参与了旁听。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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