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司法工作者,更要积极作为、多措并举,全力守护妇女合法权益、全力促进妇女发展进步,切实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连续三次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把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会、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且保证该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是对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要求。作为新时期的司法工作者,要积极作为、多措并举,全力守护妇女合法权益、全力促进妇女发展进步,切实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推动妇女成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创造者,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
强化审判职能,加大保护力度。刑事审判中,对于强奸、拐卖妇女、强制猥亵、侮辱、虐待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严惩,“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提高犯罪者的违法成本,为妇女人身权利保障撑起一把“保护伞”。民事审判中,对于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外嫁女正当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执行案件中,加大对于涉及妇女权益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保障妇女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优化司法服务,传递司法温度。优化司法服务,转变审判工作理念,增强做好新时代妇女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于涉及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优质高效得以实现。对于生活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妇女依法实行诉讼费减收、免收、缓收,确保每一个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都能打得起官司,对于生活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优先落实司法救助,确保她们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开辟“云上法庭”,“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方便妇女“足不出户”便可诉讼。
延伸司法链条,共享发展成果。将司法的被动保护、事后保护延伸为主动保护、事前保护,会同公安、检察院、妇联、教育、团委、社区、村委会等职能部门,构建“妇女权益保护联盟”,从事前保护、主动保护入手,形成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让保护方式更加立体多元。在诉源治理、普法宣传领域加强与妇联等职能部门的深度合作,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引导广大妇女牢固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让司法改革的成果惠及每一位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