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执行实务中,律师调查令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升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对外债权、外省市不动产以及未登记的其他财产等,律师持令调查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需求精准性和结果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牢牢扭住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诸多亮点,比如,《草案》首次在立法上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结果有效性,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
在执行实践中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调查令进行了积极探索。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中提出,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执行工作中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各地法院积极响应,十分注重律师调查令在执行实践中的运用。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专门制定《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制作了执行调查令申请书、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文书模板,在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
律师调查令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在司法执行实务中,律师调查令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升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对外债权、外省市不动产以及未登记的其他财产等,律师持令调查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需求精准性和结果有效性。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当事人和律师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压力,弥补司法资源不足,提高执行效率。但律师调查令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是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法律上欠缺律师调查令的明确规定,调查令权威受质疑。比如,部分协助执行单位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权限,同时其也未收到本部门条线上的有关文件,对调查令不予认可。部分银行认为银行存款涉及个人隐私,以保护客户权益为由不予提供。少数部门则以调查内容涉密为由不予配合。
《草案》中明文规定律师调查令在立法上尚属首次,具有开创性意义。《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可见,《草案》将调查令的适用条件限制为人民法院无法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查询,且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高效发现财产,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滥用调查令侵害当事人和其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某项财产信息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或者律师可以自行调取,便没有使用调查令的必要性。同时,《草案》还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拒不协助的责任,这将有效解决调查令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必将能进一步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及时、高效发现财产,助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
《草案》注重对滥用律师调查令的预防。律师调查令本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调查法律关系,有法院公权力作为后盾支持,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令,一旦运用不当,极易损害当事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为此,《草案》十分注重滥用律师调查令的预防。《草案》规定调查令应当载明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号、具体调查事项以及有效期等内容,律师存在超出调查令范围进行调查、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调查令等滥用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交回,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当然还可以通报律师协会处理。此外,《草案》还规定调查令的签发机制,确保审慎开具调查令。这些措施可有效避免律师调查令的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