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需综合施策
2022-08-05 08:3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诗翔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大江大河的生态保护和治理,多次视察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长江流域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三峡库区“三区六县”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中院,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出台多项举措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然而,2019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审理涉水资源污染案件高达271件,发现存在暗管偷排污水、防渗设施不达标、非法捕捞禁而不绝等问题仍在持续影响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

  经过分析,原因有三:一是暗管偷排致地表水污染。分布在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和支流区域的部分畜牧养殖、塑料加工、电镀等小规模企业,为降低排污成本,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渗坑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致地表水污染。二是防渗设施缺失威胁地下水安全。部分从事地下资源勘探、开采、存储的企业存在防渗设备缺失、老化、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一旦出现渗漏,将直接威胁地下水安全。三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体净化能力。当前,使用电、毒、过密渔网、空钩延绳钓等法律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鱼虾等水产品现象仍屡禁不止,非法捕捞对鱼类资源产生灭绝性危害,制约了以鱼净水作用的发挥。此外,水环境污染辐射面广、取证难度大、鉴定诉讼成本较高,检察机关或环境公益组织就生态修复提起民事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率较低,部分水环境犯罪面临有惩罚无赔偿。

  三峡库区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水环境安全是纵深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要求的基础保障,治理水资源污染,筑牢水环境安全需综合施策。

  一是加大暗管排污专项整治。环保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监督执法工作,重点针对电镀、造纸、塑料加工厂等污染企业摸底排查污水排放方式、排污设备安装情况,查处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排放污水的污染企业,及时清退环评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和作坊。

  二是强化防渗设备排查整改。建立企业定期自查与环保执法部门随机抽查机制,全面核查库区加油站、水电站、矿山等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防渗设备安装建设、修复更新情况,督导在建企业,核查已建企业,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定期开展地下防渗设备排查整改“回头看”工作,进行整改评估,督促完善。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十年禁捕”政策,常态化开展长江巡航,及时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并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加大上游监管,线上线下同向发力,查处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购买电捕鱼工具、毒鱼药物等行为,从源头上斩断“黑色产业链”,定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保护长江水生物多样性。

  四是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履职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就执法司法难点堵点问题深入交流,凝聚共识,规范执法监管活动。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强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联动执法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环保公益组织的政策、资金保障力度,支持其积极履职。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