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仅确定“洗稿”违法,并从司法角度判定提供“洗稿”软件服务“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
上海新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名为“有专自媒体助手”的“洗稿”软件,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腾讯490万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流量竞争下,催生了大量用于“洗稿”的写作助手。“输入标题就能写,70%的高原创”“让您事半功N倍的媒体工具,可以把文稿内容用近义词替换”“通过对文章的关键词提取,轻松帮助用户达到伪原创目的,重复率减少到30%以下”。
“洗稿”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看,“洗稿”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高级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一种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判断侵权的标准包括并不限于“绝对的字面表达”“明显的相似”,也包括“相对的字面表达”“实质性相似”。首先,“洗稿”行为只是改动或者改变了他人作品的句式或者词序,并不改变他人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所表达的实质内容、逻辑顺序和分析视角基本等同于原创者的核心思想,缺乏独创性,是抄袭的一种改良行为。其次,“洗稿”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不论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还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都属于《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所确定的“抄袭、剽窃”行为。区别在于,“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第三,“洗稿”行为是一种具体的“抄袭剽窃”方式,是一种隐蔽的、变相的剽窃,明显超过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合理使用”,是一种侵犯知识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侵权。
抄袭侵权,“洗稿”违法。许多人之所以趋之若鹜的“洗稿”,最直接的动因便是经济收益可观,侵权成本远低于交易授权成本。一方面,“洗稿”现象频发,不少自媒体依靠“洗稿”做成大号,再借助流量数据卖广告,真正的写作者不堪其烦。“理性的经济人”往往都是趋利的,“洗稿”成本低、产量大、收益高,谁还去坚持原创性写作。有报道称,“洗稿”已经是“流水线作业”,不仅形成了规模化的产业集群,还滋生了大量技术工具。一些所谓的“矩阵”公众号背后,实际上存在“洗稿”工厂。这不仅戕害了原创精神,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剧了自媒体版权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公平正义规则的迷失。另一方面,写作从来都是一件呕心沥血的事,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视原创,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保护原创。在此基础上,“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不仅“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捍卫原创,向“洗稿”说“不”。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就包括对“洗稿”行为的整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一个知识共享的时代,一个人已经不可能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中写作,人们在网上发表文章、表达观点,多多少少会借鉴其他人的成果。把所有人的‘认知盈余’集合起来,甚至有可能化平庸为神奇,这是共享时代的魅力。但共享决不是抄袭的借口,借鉴同样有其边界,越出底线的借鉴就变成了抄袭”,而法律从来就不保护抄袭、剽窃等“洗稿”行为。正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所言,被告通过软件自动搜索不同自媒体平台上的热门文章并进行聚合式“搬运”与“洗稿”行为,“违反自媒体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损害了自媒体行业的生态系统以及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层面,人民法院不仅确定“洗稿”违法,并从司法角度判定提供“洗稿”软件服务“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原创性文化是文化创造活力的集中体现。一是扎好制度“篱笆”,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新规则、新机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有效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洗稿”治理的制度体系,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并通过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彻底斩断“洗稿”谋利的动力之源。三是优化行业自治模式和体制机制,构建自律性规范和自律性惩戒机制,并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指引作用,通过“以案讲法、以法弘德”的形式,实现“洗稿”治理的常态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