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根据刑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负有前科报告制度,即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感,维护行业秩序,减少特定行业风险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着重保护,豁免其前科报告义务,且规定了前科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着重保护和特殊保护,也有利于这些犯下一时之错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可以说,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既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抗拒诱惑能力较差、是非判断能力较弱有关,也与家庭、社会、教育等因素有关。
因而,当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时,显然不能将其弃之不顾,让其承担由于多方“过错”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在接受刑罚惩罚时再承载前科所带来的更多不利影响。否则,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的不公,也不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文明司法的应有之义。而且,通常而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刑罚的罪行,并非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对该前科予以封存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故对这些前科予以封存既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纵观该《办法》,可谓亮点颇多,如不仅对裁判结果予以封存,且对从采取强制措施到刑罚执行完毕期间的所有可以推断出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文书一律封存,相当于对其犯罪信息进行“全面无痕消除”。同时,明确了该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无需报告前科,且相关部门应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表明其只要能够痛改前非,完全可以不受前科的任何影响而摆脱“枷锁”,在人生道路上提升自我。
众所周知,刑罚既具有惩戒和教育功能,又具有挽救功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只重视惩罚而忽视了挽救,只会让其与社会更加隔膜甚至仇视,这绝非刑罚的初衷。这一更加科学、翔实、全面的前科封存制度,切实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保护,对其未来的关心护航,有助于彻底消除歧视和偏见,让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能够感受到现代司法制度的文明与温情,进而卸掉包袱,悔过自新、回归正途,走向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