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27日对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量大面广,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该负责人说,近年来,大量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安全管控压力不断加大,形势日益严峻。
“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是长期积累矛盾集中暴露的典型事件,充分反映了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尤为突出。”该负责人说。
工作方案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该负责人说,自建房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不少自建房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不断违规改造加盖、扩建装修,甚至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隐患重重。
此外,安全监管不到位。多数地方自建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审批和监管脱节,特别是对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缺失。
对此,工作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基本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实施分类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该负责人说,专项整治分为排查和整治两个阶段,并分别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其他自建房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
工作方案部署,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如何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该负责人说,“百日行动”重在消除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要明确排查重点,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确保管控到位。
同时,压实地方责任。要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
据介绍,从2020年10月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50万个行政村范围内的2.24亿户农村房屋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其中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完成了阶段性整治。
该负责人说,要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以及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在实施分类整治上,该负责人说,要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一户一策”“一栋一策”,推进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工作方案要求,加强日常检查,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清查整治违法行为,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该负责人说,工作方案严控增量风险,要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上,工作方案强调,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专项整治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从技术、资金、人员力量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方案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