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无疑可以让弱者看到希望,切实感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给其带来的有力保障与呵护。
父母打孩子也可能被法律严厉惩罚。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荆州市沙市区男子陈某经常因为琐事殴打年仅9岁的儿子,对后者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妻子郑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裁定书中,不仅禁止陈某对其子实施家暴,同时还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儿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陈某在其子就读的学校及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人身保护令最早出现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不是新名词了。但现实中,人身保护令很少施用,主要在于,反家暴依然被很多人所忽视,特别是一些家暴受害者潜意识地漠视自己的权利,或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羞于向他人诉说,而是忍辱负重地屈从于家暴,不会选择公力救济,更不知道何谓人身保护令。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各项制度的健全,人身保护令机制日趋完善,能够有效解决弱者所面临的困境,将其从家暴恐惧中解脱出来,让其有勇气、底气向家庭暴力说不。如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予以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前述意见可谓夯实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让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作为,不至于让人身保护令被架空,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空架子”。譬如针对被害人取证难,不愿报警、不敢报警的现状,要求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置相应警情并搜集固定证据,并要求医疗机构、学校等发现有人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这将改变以前公安机关不愿介入“家务事”的做法,也将免除被害人的后顾之忧,让其敢于向公权机关求助,同时解决被害人提起人身保护令请求时缺乏证据的尴尬。
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其一旦生效,就应严格执行。如果行为人违反该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拘留、罚款,甚至构成犯罪。这将让人身保护令长出“牙齿”,让施暴者切切实实感受到人身保护令的严肃性,并反思自己的行为,改掉施暴习惯。
当然,为更好地实施人身保护令,还有不少地方尚待完善。譬如,禁止施暴人在被害人周边200米范围内活动的禁令鲜明有力,击中要害。但如何才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才是最大问题,总不能指派专人专门盯着施暴人,也不能让被害人随时报警求助。对此,不妨尝试使用电子定位设备,强制施暴人必须佩戴,劝导被害人及时佩戴,当施暴人接近被害人限定距离时即发出警报并上传至后台系统,进而实现既节约司法资源又精准防控的目的。
对弱者的保护力度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发展程度。现代社会中,家务事不再是家暴的避风港和挡箭牌,任何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和发力的人身保护令机制,无疑能够为家暴被害人构筑坚实的保护屏障,让其敢于反抗,并从身体和心理上感受到司法机关带来的双重安全,不再沦为沉默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