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法院首次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开出罚单
2018-06-13 09:33:12
     中国法院网讯 (卫星)  6月12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首次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开出罚单,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黄某某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原告朱某某进行电话骚扰及人身威胁被法院处以罚款1000元。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从今年年初开始,老公黄某某经常酗酒、夜不归宿,并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多次将原告打伤。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警察亦多次出警进行处置,但情况未有好转。无奈之下,原告朱某某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同时向该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经审查,兴宁区法院认为被告黄某某确有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的行为,且原告有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禁止黄某某对朱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黄某某骚扰朱某某;有效期为6个月。

  但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被告黄某某在今年5月期间仍多次对原告朱某某进行电话骚扰及人身威胁。原告朱某某于5月31日将此情况反映至兴宁区法院,并提交了相应的录音证据及报警记录。6月5日,兴宁区法院将被告黄某某传唤至法院,但黄某某认为其并没有殴打朱某某,只是对其有推拉及电话骚扰等行为。主办法官明确告知黄某某其行为已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内容,并对黄某某进行了训诫。为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予以严肃的处理,彰显法律权威,兴宁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黄某某罚款1000元。至此,黄某某表示已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保证不再违反人身保护令,并于6月12日将罚款交至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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