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院“人身保护令”进入执行阶段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在这个信息共享的时代,报道了许多骇人听闻的家暴事件,家暴事件往往发生在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隐秘空间,如果没有受害者的发声和社会的关注,大众根本无从知晓。
为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是时代为弱势群体打造的强效保护伞,司法机关应该保护受到暴力对待的弱势群体,反家庭暴力也将成为时代的使命。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来源
人身安全保护令随着《反家暴法》颁布而生,是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在许多家暴案件中,难以承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虽然已经报案、提出诉讼,但是往往因为还和施暴者生活在一起而害怕受到对方的报复。例如前段时间全网报道的网红拉姆案,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因为不答应对方提出的复婚要求,而遭到了前夫惨无人道的报复行为,最终不幸离世。有了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被配偶、父母、子女肆意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会再受侵害。
二、“人身保护令”进入执行阶段的相关问题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的举证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受害者,可以进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在实际中,因为很难收集足够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少,成功率低。
家暴事件与其他案件不同,暴力伤害时往往发生在家中,是一个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存在的隐私空间,很难搜集证据来证明受害者遭受了家庭暴力。前文说过许多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因为没有遭受家暴的意识,伤痕鉴定、现场照片等证据也不会刻意保留,法院很难对此直接定义家暴案件。另外,对于“无形”的暴力,例如性暴力、精神暴力等,则更为隐私,更加难以收集证据,仅凭受害者单一的口述也无法成为证据。
(二)对违反条令的施暴者惩罚力度过低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乍一看来,是对于被申请人进行了警告,但细细品味,一个平日里可以对自己配偶产生身体、精神伤害的施暴者,拘留十五日真的能对被申请人起到威慑作用吗?仅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当今社会经济情况来说,有些过于微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成本太低,施暴者违反条令的几率很高。如果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不能够为受害者建设强大的后盾,那么该条例在执行时,也不能够发挥当初立法时大众所期待的效果。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执行时缺乏配套设施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国家陆续建立了反家暴庇护所,这些庇护所一般设立在救助管理机构,或者设置在法院内。这些确实是为了帮助受害者们,但是救助设施投放数量有限,庇护所内的相关设施也并不完善,往往不能很好的保护申请人。同时,庇护所只满足申请人简单的生活需求,但是往往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们更需要的是精神和心灵上的帮助,如果庇护所能设置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耐心地对失去生活希望的弱势群体们进行心灵疏导,才能真正帮助她们走出家暴的阴霾,迎接新生活。
(四)对未成年人代为申请机构设置不够全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未成年人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条规定虽已明文指定相关机构拥有代为申请的权力,但是未成年人本就依附于父母和家庭生活,加之法律意识薄弱,往往不懂得遭受到家长的家暴后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居委会、村委会等,也会经常因为“家长管教孩子”说辞而被劝退。对于未成年人,其大多数时间都在家里或是学校,所以应该将医院、学校等机构都设置为代为申请人,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为了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发布的强制性手段,这是司法的巨大进步,但是在执行期间存在些许小问题,总地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申请人的保护,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需要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完善修改。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得到一一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成为受害者的坚强后盾,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伟大愿景。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