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大司法助残保障力度,构建助残社会联动体系,努力让残疾人感受到司法温情、重拾生活信心,为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特别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提出明确指引。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大司法助残保障力度,构建助残社会联动体系,努力让残疾人感受到司法温情、重拾生活信心,为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组织保障,聚合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源动力”。定期专题部署,充分认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党组会、院务会研究部署涉残案件审判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升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专门场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残疾人绿色诉讼通道,在接待场所、审判场所改造增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无障碍车位等设施,配备轮椅、助起器、助听器、老花镜、急救箱等各类用具和必备品。建立专业团队,各业务部门可探索建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审执团队负责涉残疾人案件办理,深入研判涉残疾人纠纷案件特征和处理方式,与时俱进更新审判理念,夯实司法助残工作组织保障。
构建特色机制,聚合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推动力”。在立案环节中,视情况安排专人接待、引导和协助残疾当事人立案。肢体残疾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法院工作人员也要灵活机动处理好立案事宜。在民事审判中,要加强对残疾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残疾当事人,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充分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一审终审优势,尽快实现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依法引导残疾当事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以支付令方式快速结案。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人权保障和教育感化相结合的原则,对残疾被告人充分保障辩护权,加强对残疾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的犯罪,积极促使被告人履行对残疾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案件执行中,可以将涉残疾人案件由速执团队专人办理,对申请执行人为残疾人的案件,依法从快执结。对被执行人为残疾人的案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确保残疾当事人正常生活前提下,妥善推进案件执行。对追索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以及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残疾当事人,依法先予执行。
注重人文关怀,聚合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向心力”。加强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当事人,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还要注意通过司法救助、执行救助、信访救助等方式救助特困残疾人。加强判后回访,加强涉残疾人案件判后释法和心理疏导,重点关注涉残疾当事人的内心动态和现实需求。定期回访,强化与社会矫正机构的通联,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加强结对帮扶,组织干警与残疾困难家庭、残疾当事人结对帮扶,走访慰问,了解突出困难和实际需要,尽可能帮助解决。
延伸司法职能,聚合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执行力”。注重联动化解,法院可以联合民政、残联等专业部门人士担任涉残案件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切实提升司法助残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强同残联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两委的沟通联系,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还可在残联设立“残疾人诉讼服务联络站”,定期指派法官驻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涉残纠纷调解。注重问题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不到位等情况的,及时向主管单位、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发出司法建议,跟踪反馈督促落实。开展国家监护制度、农村收养关系等残疾人司法保障方面的专题调研和讨论,共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注重法治宣传,开展“全国助残日”系列主题活动,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在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巡回审判、案例发布等活动,引导社会大众关爱、理解残疾人,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良善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