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3-17 09:34: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建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出台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使命,审慎处理各类网络消费案件,构建诚信、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网络营商环境,用法治力量护航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消费因具有极强的快捷性以及送货上门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已成为社会大众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由于网络消费引发的纠纷复杂、多样、多变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也不完全统一,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刚刚过去的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也从这天开始施行。作为一份节日大礼,《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统一、具体、明晰的规范依据。

  促进网络经济发展需要有效弥补相关规则的空白和漏洞。网络消费市场具有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在网络消费市场急速扩张的同时,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案件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规范却显得捉襟见肘,亟须细化规范体系,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此次实施的《规定》虽然只有20条,但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认定,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的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网络消费市场中的主要事项或常见问题都作了较为明确、细致、清晰的规定,几乎涵盖网络消费市场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可以说《规定》在构建数字经济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中迈出了重要一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网络消费关系到千家万户,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而《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规则的制定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惠及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陷入不良电商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的“陷阱”之中。例如,《规定》第一条明确对“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出兜底性规定,明确具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由于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是消费者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其守法经营、持续发展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和维护,《规定》制定过程中注意到了网络消费市场的特点及发展规律,妥善保护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在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直接保护的同时,也体现了通过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推动电商平台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间接促进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则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但笔者认为,本次《规定》对消费者不当或者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内容相对少,冀望后续能出台更多规则设计,真正体现网络消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协作共赢发展。

  公正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需要明晰的纠纷裁判标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主要是因为网络消费市场的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较多,对它们的基本认识又较为不统一、不明晰,就会影响到特定案件裁判中需要提供的证据种类和认定标准。为回应审判实践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规定》对审判实践中一些最为常见但认识模糊、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据《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方面要通过公正司法,积极推动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守信经营。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规定》的正确适用,充分阐释,让消费者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依法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消费者还应该充分意识到凡事都有两面性,网络消费具有快捷性、送货上门等优势,但也具有更为复杂的运行流程,要提高自身在网购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认识,对网络消费运营模式有基本的了解,学会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此次《规定》已经正式施行,消费者可以认真研究相关具体规定内容,在网络消费时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留快递单、交易快照、付款凭证、验货视频、聊天记录、商品介绍宣传信息等,以便预防、减少纠纷发生,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网络消费市场绝不是法外之地。市场会偶尔失灵,但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法律有时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3·15”当天《规定》正式实施,这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份节日大礼,也对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担负起自身的职责使命,审慎处理各类网络消费案件,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网络营商环境,用法治力量护航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