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中心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围绕项目建设,强化法治保障,精准服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围绕民生实事,突出司法规范作用,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围绕金融发展,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助力金融机构健康运营。优化司法行为,护航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围绕诉源治理,注重强基导向,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围绕解决执行难,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助力社会诚信建设。围绕善意司法,体现司法为民,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基层人民法院要始终围绕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切实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要始终围绕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切实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围绕中心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要提升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充分认识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是维护和优化县域发展环境的重要力量,自觉增强大局观念、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升围绕大局精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准确把握实现县域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宜居、平安幸福、美丽县域”的深刻内涵和外延,努力提高服务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发展、维护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县域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围绕项目建设,强化法治保障,精准服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要积极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六稳”“六保”任务要求,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认真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三覆盖四清零”活动;严厉打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投资、专心经营。要高效妥善审理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维护契约精神,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及时保护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方及设计方、供应方各方的合法权益。抓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利益平衡点,耐心帮助各方主体厘清责任,加大调解力度,消除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增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和谐因素。要提示企业防范交易风险。结合审判实践,加强对涉项目建设中发现的普遍性、类型化问题调查研究,深入挖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发布诉讼风险指引、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并通过新媒体扩大影响力,引导企业积极预防和规避经营风险。
围绕民生实事,突出司法规范作用,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助推乡村文明进步。依法妥善处理家事、邻里纠纷,注重矛盾纠纷实质性、源头化解,引导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推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妥善处理涉“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乡村产业发展等纠纷,落实“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保障劳有所得。
围绕金融发展,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助力金融机构健康运营。要优化审理流程,突出简案快审。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信用卡逾期、房贷逾期等涉银行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实际,对于争议不大的,坚持快立快调,对于争议较大的,则将案件分流到精细化审理程序,实现繁简分流。对涉及同一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实行集中开庭,批量处理,充分体现简案合并审理的“短、平、快”。要开辟涉金融案件绿色通道。成立专门金融案件执行小组,加快对有可供执行财产金融案件的处置速度,集中时间、人力、物力,不定期开展涉金融案件清理及专项执行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在诉讼阶段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并建议金融机构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减免利息及罚息等措施,以达到鼓励主动履行的效果。要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高利贷、“砍头息”“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对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不予支持。要延伸审判职能,防控金融风险,强化风险提示,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严格把握案件的周期性、规律性,针对金融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提出加强精细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等方面风险提示和建议对策,帮助相关金融机构改进提升,最大限度防控金融风险。
优化司法行为,护航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要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司法干预,防止办结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发生。要坚持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常态化开展员额法官走访企业活动,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司法保障,指导企业调处纠纷,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要优化涉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深入推动适用“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信息化赋能平台”,让法官和管理人节约更多沟通成本,全面提高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债务回收率。要探索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根据改革试点经验,对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违法违规的案件,站在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角度,通过第三方评估,督促涉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围绕诉源治理,注重强基导向,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要积极做好源头预防。通过“法官讲法”、巡回办案,把办案变成普法宣传过程,增强群众知法守法意识。要坚持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强化多元化解力度。可以基层法庭为单元,广泛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网格员及乡村干部和农村老党员的业务培训,构建有效基层多元解纷网络,力促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要高效审理,实现快速定分止争。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新民诉法,加大小额速裁适用,提升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大胆尝试线上诉讼,从空间上落实司法为民;大胆开展司法确认,对于事实清楚的小额金钱给付民事案件,一次性终局解纷。
围绕解决执行难,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助力社会诚信建设。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着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强化执行力度,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切实把纸上合法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要坚持文明善意执行。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对确有履行困难的企业灵活采取强制措施,杜绝超标的、超时限、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释放企业财产的经济功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无履行能力的困难企业,审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执行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围绕善意司法,体现司法为民,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要简化明晰办事流程。继续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智慧法院的应用,提高网上立案缴费、开庭、调解、送达等诉讼事项在线办理,降低当事人诉累。加强诉讼服务就近办、网上办、自助办建设,让群众实现“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可以不用跑”。要优化便民利民措施。立足法院主责主业,全面落实执行“惠民、便民”八项措施、“暖心诉服”十项承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司法更加贴近民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