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职能 保障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
2022-02-15 08:4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燕
 

  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治理力量,整合和优化司法职能,构建以互联网平台的义务承担为核心的规制框架,以此推动互联网平台的健康、稳健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的法律治理引发了广泛关注。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新兴互联网为媒介的平台企业不断涌现和成长,逐渐成为网络空间信息发布、交互、利用和交易的中枢,改变着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生产生活方式,由此形成的平台经济呈现以下脉络:从个体性的企业形态,演变到个体与个体之间初具规模的集合形态,再发展至现阶段生态与生态之间深刻关联的聚合形态。平台经济因而呈现出高度的联结性和复杂性,其社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在指数式地递增,并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平台的活动不仅与平台企业自身有关,也与平台所涉其他众多企业、消费者有关,还与经济创新、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有关。传统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以效率为优先价值,以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为导向,但随着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和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也对社会治理产生了严峻挑战。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影响的缺失和异化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互联网经济产业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进一步凸显了新形势下平台治理的困难和紧迫,必须通过有效的治理机制予以解决和矫正。

  通过重申正义与效率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和创新中的核心价值目标,可以发现,正义的价值目标是指,在平台企业快速发展、盘活社会资源、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需要通过社会责任治理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有序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效率的价值目标是指,针对平台企业社会影响的法律治理,同时应尊重企业的经营自由和经营自主,需要创新监管思路并引进新的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能动性监管的激励机制,加强柔性监管,为产业创新和企业发展预留弹性空间。而在如何兼顾两重价值的司法路径上,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治理力量,整合和优化司法职能,构建以互联网平台的义务承担为核心的规制框架,以此推动互联网平台的健康、稳健发展。

  第一,以及时、公正的司法裁判保障平台治理实践。平台企业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主体,连接着企业和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不但关涉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且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区域。而有效地定分止争和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且主要通过司法裁判得以实现其职能。为此,人民法院应在相关案件受理之后,及时并充分地进行调查和审理。在这一过程中,既要注重多方利益的平衡,避免裁判结果有所偏颇和缺乏合理性;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挖掘相关案件应考虑的法律依据和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支撑,为涉及平台企业及平台经济的法律纠纷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促进裁判者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传统平台治理呈现出中心化的监管机制,因而人民法院只需通过裁判来强化和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发挥平台在用户管理、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高效性和便捷性即可,其具有较明显的功能主义色彩。然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网络空间的内容生产、商业模式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以平台主体责任为作用点的传统中心化治理模式,无法有效管理多中心化的互联网平台生态,这也对裁判者的业务能力发出挑战。因此,裁判者需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回应网络空间多中心生态的规制挑战,拓展平台、用户、内容、行为等多中心的链式治理路径,实现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第三,加强裁判依据的出台及更新。现有平台治理规则的对象仍局限于个体性的平台企业,将平台视为信息传送和撮合的技术工具,认为其未脱离传统的商业模式。然而,一方面,强平台时代已经到来,这意味着,诸如信息安全、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开始出现,需围绕平台企业的新特点、新发展、新模式进行司法治理。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表现出明显的交互性和平台性,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组织模式,其既是规则的约束对象,也同时生成新的治理规则,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针对平台企业的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及时发布和修改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提升司法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