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正确贯彻“司法谦抑性”原则
2022-02-07 15:07: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敬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五条明确: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的出台,彻底终结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拍卖房产是否受当地政府限购政策约束的争论,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彰显了司法权的谦抑性品格。

  司法谦抑性,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保持适当的隐忍、克制和谦让,尊重权力和权利。司法谦抑性,最早是出于保障人权而提出,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体现为“慎刑”的理念。当今,司法谦抑性也适用于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领域,表现为不诉不理的管辖被动性,不偏不倚的裁判中立性,尊重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干扰民事权、维护基本人权等。司法保持适度的谦抑,是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必然要求,司法权不过多、不超前介入社会矛盾,以维持其裁判执行权的最后和最终之权威性。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司法权,受人大的监督,对政府的行政行为通过个案的方式进行监督,对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受案管辖权,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的,司法必然表现其谦抑性特点。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理应秉持谦抑性特点,执行中的“强制性”,体现为对被执行人人身的强制,如拘留;或者体现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如实施查封、冻结、扣划和拍卖等。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例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本质上是人民法院启动的民事交易行为,“强制性”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不考虑其意愿,无须征得其同意。但法拍财产这种“民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守相应的交易规则和要求,包括政府为达到管理目的,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发布的普遍约束力的政策要求,这是司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房住不炒”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为此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限购政策,遏制房地产炒作行为。人民法院在组织房产拍卖活动中,应当根据房产所在地政府发布的限购政策限制竞买人,防止个别人试图通过司法拍卖钻房地产调控的漏洞,达到其“曲线炒房”的目的。

  同样,在执行过程中,处置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应当符合该项财产的交易规则和要求,买受人资格限制、交易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程序,均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政策等要求,不因属于法拍财产就具有“交易”上的特殊性。当然,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毕竟与当事人的自愿交易不同,在强制交付、过户、办理产权证书等方面,具有协助义务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配合,这是执行程序中“强制性”的应有之义,不得要求有被处置财产原权利人的同意、签字、盖章等。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