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编辑视角看法院调研文章的写作
2024-12-27 09:21: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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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与全国法院综合调研工作培训班学员座谈时指出,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发现问题、认真研究问题、促推解决问题。张军院长还从四个方面划定了各级法院研究室的职责任务,为研究室立足形势任务、充分发挥“智囊”作用,积极服务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组织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文章是研究室的重要履职内容。法院干警在审判、执行、管理等工作中,根据法院工作安排,或者基于个人兴趣,结合工作实际,选择有价值的题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文字成果,以长篇幅论文形式参加各类论文评选活动,或者短篇幅论文形式投稿到报刊媒体,既是一种总结工作的方法形式,也是锻炼提升个人综合能力的良好途径。这些文章源源不断地为论文评选活动和报刊媒体提供了优质稿源,论文评选活动可以从中评选出很多高质量论文,报刊媒体也大量采编刊发这类“短平快”调研文章。

  从编辑工作的角度和相关调研的情况看,笔者认为,目前一些调研文章在选题、写作、投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帮助我们检视调研文章写作的定位,转变写作的着眼点,思考和改进写作思路的方向。

  调研文章写作的现状审视

  写作调研文章是为了总结分析解决实践问题,在写作逻辑结构上类似于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对策法学”写作思路。这种写作思路曾经受到很多批评,但都是在法学理论研究的视角下展开的,有其复杂的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原因。而法院调研文章原本就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写作目的明确、问题导向鲜明,与法学学术论文在评价体系标准上有很大区别。但目前还有一些文章对此存在曲解,影响了选题和写作。

  选题上,没有找准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调研文章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的现象和问题,源自审判、执行、管理等工作实践。真问题根本上源于司法实践,发现真问题要有扎实的实践基础,调研写作前需要论证选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先考虑解决实际问题的目标导向。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通常并不需要宏大的视野和深厚的学术论证,这明显有别于志在制度机制构建、方法理论创新的法学学术论文。一些文章对此认识不清,存在“选题过大”的问题,最终因为作者在写作过程中无法掌控,文章质量和价值都大受影响。还有一些选题写作价值不高,前期调研不充分,问题发现不够精准,问题解决的预期价值不足,最终影响文章质量。

  论证上,倾向于学术论文的写作风格。由于法学教育更偏向理论法学,很多作者写作过程中深受学院派影响,加上一些论文评选活动比较注重文章的理论性等原因,很多调研文章在写作上倾向于学术论文的风格。近些年来,关于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或者实践法学之间关系和差异的讨论一直存在,二者的区分和界限并不明朗,应用法学的独立价值还没有凸显出来,应用法学文章在认可度上受限。法院调研文章可以归入应用法学范畴,难免也受此影响。一些作者在写作上多采用学术论文的风格,论证逻辑复杂,文章布局、表述偏学术化、形式化,而且引证材料复杂多样,论证过程中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分析不够透彻和到位,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实践问题的恰当回应。这些最终影响文章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投稿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偏向。从投稿的情况看,一些作者会提前分析研究论文评选活动历届获奖论文或者法治类报刊的往期版面,试图通过仿效写作风格模式,提高投稿获奖、刊发的概率。这种写作思路存在参照过多的偏向,忽略了不同选题的个性,造成表达方式上的同质化和形式化。与此同时,一些文章却处于“盲投”的状态,在没有提前了解征稿、采稿要求的情况下,就把调研文章投稿过去甚至“一稿多投”,写作的针对性明显不足,最终影响稿件获奖、刊发的概率。

  调研文章写作的问题检视

  对照张军院长的讲话精神可以发现,法院调研文章存在的上述问题与讲话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没有准确把握调研文章“要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要义。

  在写作目的上,回归写作的原点。“发现问题是前提,研究问题是手段,解决问题是目的”。写作调研文章的目的在于研究和解决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发现的实践问题,需要作者进行深度思考和严谨论证,写作本身实际上就在解决问题。某种程度上说,作者将注意力集中于找准问题、分析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写就文章便完成了写作目标,回归了写作的原点。从这一点看,在写作过程中要摒弃获奖或发表的念头,聚焦于写作本身。

  在写作选题上,规划与自选相结合。写作调研文章是一项工作内容和任务,需要进行规划,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职责范围。研究室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作用,积极调动法院调研力量,定期组织调研选题策划,论证选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安排调研任务和组织写作,并促成成果转化。同时,也要承认调研选题的随意性,鼓励法院干警基于工作实践的自发性研究。将调研文章的规划安排与自发写作结合起来,有利于“充分调动大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从这一点出发,应考虑如何发挥研究室组织优势和激发法院干警调研写作的积极性。

  在写作形式上,避免同质化和形式化。一些论文不恰当地仿效参照获奖论文,在论文题目、各级标题和布局结构上有明显的同质化形式化痕迹,例如一级标题采用“四字短语﹢观点”的表达模式。实际上,每个选题都是不同的,即使存在相同的题目,不同作者的写作角度、逻辑也存在很大差异,形式化的表达难免影响文章的严肃性、严谨性和阅读体验。司法实践是丰富多彩的,尊重实践的多样性,承认源于实践真问题的调研选题的多样性和个性,也要避免这种形式化。从这一点看,写作形式取决于写作内容、服务于写作目的,也要回归调研写作的原点。

  调研文章写作的定位反思和思路更新

  12月10日,张军院长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座谈时强调,“法学说到底是应用的、实践的”。聚焦司法实践问题的法院调研文章显然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从整体趋势看,法院调研文章正在形成特有的选题风格和写作范式,注意着眼于司法实践、解决实践问题,写作定位愈加清晰明朗,为应用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深入发现问题、认真研究问题、促推解决问题”,实际上指明了法院调研文章写作的定位。如果仍以法学学术论文为标准去评价法院调研文章,特别是强调文章的学术性、理论性,难免发生错位。因此,法院调研文章应当反思写作的定位,既要学习吸收学术论文写作模式的长处,增强论证逻辑和研究深度,又要坚持发现、研究、解决问题的定位和导向。相应的,面向法院干警的论文评选活动和报刊媒体也要注意这种写作定位导向上的变化,考虑适时适当调整评选、采稿的风格和标准,推动应用法学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更新法院调研文章写作的思路,在选题、写作、投稿等方面思考如何改进写作:

  首先,找对选题。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二是上级法院组织或者指派的专项调研活动,三是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辖区实践情况发现的类型化问题,四是法院干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实践问题,特别是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以及案例检索发现“类案不同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这些选题涉及法律适用、定分止争、纠纷治理等方方面面,既有案件裁判的点,又有管理工作的面,具有很高的调研价值和实际意义。

  其次,做好论证。前述选题中很多是法律适用问题,这里以此为例简述论证思路。该类选题写作的目标是解决法律适用争点,研究如何将特定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通常需要找准法律适用难题,归纳对比各种裁判思路,分析各种分歧和意见,或者按照法律解释的理论和方法解释法律规则,阐释应当如何准确理解规则要件以及理清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路径并加以论证。在写作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性原则,查阅吃透参考资料,特别是充分运用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找准产生争议的原因,并充分论证解决方法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三,慎重投稿。投稿到论文评选活动或报刊媒体,是呈现调研成果的重要途径。为了提高获奖概率和采用率,有必要提前研究征稿要求、用稿风格,以及阅读往期获奖论文和报刊内容,避免“盲投”。写作时更要注意选题的特殊性,坚持研究的独立性,敢于创新写作思路,根据不同选题的具体情况确定论证逻辑和布局结构,避免同质化、形式化。此外,也要拓宽投稿发表之外的调研成果转化途径。

  积跬步,至千里。做好调研工作、写好调研文章对于提升法院干警的综合能力、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写作每一篇调研文章都是在推动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立法、司法提供调研基础、建言献策,从长远看,有益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