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
2021年4月4日,患者许某某因胸痛加重入住某甲医院,经检查后某甲医院医生认为其病较为危重,综合考虑建议其转入上级医院某乙医院进行治疗,并将一张手写的转院单交给患者家属,上面载明:“某乙医院(西区) 某医生 手机号码 ”。
某甲医院医护人员在填写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呼救记录单和某甲医院120救护车转诊病人使用通知存根时,没有写明转入某乙医院的具体院区。之后120急救车就将许某某送至某乙医院东区,某乙医院没有及时请西区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疗,也未予积极治疗措施,后又将许某某转至某乙医院西区,其间相隔八小时余,延误了治疗,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年4月22日,许某某病重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危重病人转院应视为原救治医院救治义务的延伸,在转院完成之前,原救治医院应遵守诊疗规范,包括配备有资质的随车医生及抢救设施设备、有效调度车辆路线,并与接诊医院急诊室联系,最大限度保障危重病人的生命安全。该案中,被告某甲医院未填写转诊医院的具体院区,直接导致急救车送错院区,一定程度上延误治疗。被告某乙医院作为接诊医院,未及时对患者情况作出判断,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在相关院区不具备治疗条件时,也没有及时与患方家属进行沟通,充分告知,对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过错。
而患方家属在取得主治医生提供的接诊医院具体院区、医生姓名联系电话信息后,未及时核实所到达院区是否正确,亦未及时联系接诊医院相关负责医生,存在过失。此外,也要考虑到患者自身病情较为严重危急,患者最终死亡系原发性疾病导致,故患者自身疾病也是其死亡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法院经综合分析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酌情确定被告某甲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乙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判决患方家属获赔合计10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危重病人转院是为了让患者尽快得到最适合的治疗,避免因为当地医疗条件限制而导致病情延误,此过程需要各方包括原救治医院、接诊医院以及患者家属各司其职,及时充分的协调沟通,交换信息,才能降低转运风险,达到转运目的,增加患者的生存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