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严敏)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可能会出现原告忘记开庭时间、记错时间、有别的事情与开庭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以致原告收到传票后不准时或者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原告不参加诉讼的案件。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好友关系。2019年年初,被告从原告处拉走7000余元的保温材料,后被告付款2000元,并当场与原告签署买卖合同一份、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次年年初一次性付款5000元。4年期间,原告数十次地进行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迟迟不肯还款,双方关系一度降至冰点。遂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临河区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杨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2024年8月26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寄语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无故缺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仅会耗费双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