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
2024-09-05 10:06: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石经海 肖靖雯
 

  所谓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与保密,任何个人或单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和公开的犯罪记录管理制度。由于犯罪是一个客观事实,虽然其记录可以通过制度设置实现封存和不予公开,但作为客观事实与后续犯罪的前科不可能被“消灭”或“消除”。这个制度的构建,对于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和避免对其相关人员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新时期轻微犯罪案数量急剧增多和轻微犯罪人数量极其庞大并由此带来影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附随后果等突出问题,明确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内容与重要举措。因此,如何科学合理构建利于轻微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和避免对其相关人员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贯彻《决定》的时代所需,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要举措,是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完成的重要课题。

  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内容与重要举措

  轻微犯罪并非是哪个罪名,而是法定刑或刑罚判决结果意义上的界定。它既包括立法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形态,又包括司法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在立法上,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定罪免刑、单处罚金时为轻罪,在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定罪免刑、单处罚金时为微罪。据统计,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法定刑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占比在91%以上。这意味着,我国刑法中91%以上犯罪为轻微犯罪。只不过,这里的轻罪是指刑法分则罪名中的基本犯或减轻犯。前者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基本犯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者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减轻犯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有期徒刑”规定。在司法上,轻微犯罪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定罪免刑、单处罚金的犯罪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信息显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55%上升至2023年的86.21%。之所以司法上的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多次修订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改革所带来的立法和司法上的犯罪结构发生变化的结果和体现。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的需要与体现,也带来轻微犯罪案数量急剧增多和轻微犯罪人数量极其庞大,进而带来影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附随后果等问题。由此,有必要构建利于轻微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和避免对其相关人员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并作为其有机内容与重要举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各部门法和同一法律部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协调一致、有效衔接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要求一方面不能只重视和发挥刑法的打击、惩罚作用,还要结合其他法律规范进行体系性治理;另一方面,轻微犯罪治理应置于国家综合治理体系中,有效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手段和其他措施的作用。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治理为例,2023年12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对醉驾开展综合治理,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一方面,应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合理限制醉驾行为入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程序性规定审慎处理醉驾案件。另一方面,《醉驾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与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联合起来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水平。借鉴醉驾案件治理的经验,结合先前我国各地区在犯罪记录封存试点改革中积累的实践探索经验和理论研究基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紧紧围绕解决轻微犯罪在治理中出现的实践问题,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内容。轻微犯罪的治理不仅要利用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衔接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罚,更是要结合社会治理的各种手段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凸显的问题,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中、在中国法治体系的建设中得以不断完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条件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先需明确轻微犯罪的外延,即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如前所述,轻微犯罪在法定刑幅度上包括立法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司法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也就是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且在刑事处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各种考验期间具有明显悔过表现的可以予以封存与保密其犯罪记录。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轻微犯罪记录不予封存,包括曾有轻微犯罪记录被封存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深的;属于累犯、惯犯、再犯的;在处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各种考验期间又有应处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或者其他表明缺乏悔过表现的行为的;尚处于处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各种考验期间的。

  另外,为实现实质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还应排除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犯罪人往往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难以恢复和弥补。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该类犯罪行为人以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为侵害对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秩序。第三类是毒品犯罪。我国历来将毒品犯罪行为列为打击严惩的重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毒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也较高。原因在于,上述犯罪不仅是多部法律规范明确列举的需要从严把握、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类型,也是实践中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关注的犯罪人群体,对以上犯罪记录不应予以封存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刑罚威慑作用的要求。

  (二)记录封存提起与作出

  直至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自动封存、申请封存和裁判封存。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均为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犯罪人人权而将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在一定条件下予以封存,帮助其重返社会。两者在制度设置上具有协调性,轻微犯罪的记录封存可以参考、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方式。202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实行自行封存兼顾裁判封存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结束之后,由裁判案件的司法机关作出裁判文书和《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鉴于并非所有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均可以予以封存与保密,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应采取由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行为人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三种方式。

  接受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申请的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应对轻微犯罪人违法犯罪的性质、手段、主观恶性情况、是否属于初次违法犯罪、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在处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各种考验期间的表现、是否曾有犯罪记录被封存等方面进行考核,最终的犯罪记录封存处理决定由原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在综合考察后作出。对于被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无须经过考察期间的犯罪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由执行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封存犯罪记录;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监禁刑执行完毕后移交社区矫正机关,考察期满后经由社区矫正机构封存其犯罪记录。人民法院应当将同意或不同意封存的《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以书面正式公文形式作出,并及时送达犯罪行为人和公、检、法、司等涉及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部门。《决定书》中须明确载明封存的意见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该决定所要受到的责任追究。

  (三)封存效果

  当轻微犯罪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时,其与犯罪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将被封存,如此“去标签化”后轻微犯罪人在升学、就业、资格授予、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救济权利将全部恢复到犯罪之前的水平。如此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保障轻微犯罪人人权,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解决轻微犯罪人群的再社会化问题,促进社会大局稳定。

  首先,对作出封存决定的,由相关单位封存该人员的犯罪记录(档案)并实行专门管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此相关的犯罪事实不再对社会公开的各项载体中载明,所受犯罪处罚的事项不再计入户籍登记、学籍档案、人事档案;对于已经记入的,由相关单位予以撤销。有关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得载明该犯罪情况。其次,对被封存轻微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复学、升学、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曾经的犯罪事实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如果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或变相歧视,被封存犯罪记录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有权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诉。再次,有权机关在受理申诉后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对确有歧视或变相歧视的,向相关单位发出纠正歧视或变相歧视的意见。相关单位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对事情作出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歧视或变相歧视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控告人。最后,犯罪记录被封存之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履行法定手续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可以对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相关部门查询后仍应对已经封存的相关材料严格保密。

  (石经海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肖靖雯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