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罪行标记”的影响,大量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面临着重新社会化的困境,这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在这一背景下,犯罪前科消灭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重视。目前,许多国家都确立了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尽管名称各异,但其本质是一致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德国 1920年,德国颁布《消除犯罪记录法》,规定只有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最高帝国和最高州的当局可以查询犯罪记录。
1971年,《德国中央犯罪登记簿和教育登记簿法》颁布,其中载有对被判处刑罚、保安处分以及受到处罚的警告。有关刑罚的一切记录,在一段时间后,都被消除,但被判处终身监禁和命令监视或送往精神病医院的除外。德国依据情节轻重及其他记录事项,将案件划分为若干类,规定了不同的犯罪前科消除期限。比如,如果被判处3个月或更长的自由刑,则消除期限为15年。刑事前科一经消除,便不能被用来指控不利,消除犯罪前科的人员有权声称自己没有受过惩罚。
《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明确规定:如果少年法官认为被判刑未成年人的品行没有瑕疵,证明他具有良好的品德,则少年法官可以根据其职权,宣告前科消除;或依被判刑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之申请,宣告其犯罪前科已被消除;检察官和少年法院有关机构亦可帮助申请前科消除。但若该判决与妨害性自主权决定权方面的犯罪有关,则不得宣告。在德国,犯罪时年龄超过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其犯罪前科消除被认为没有犯罪记录。
德国还规定即使满足前科消除的条件,仍需1年的等待期,行为人才可在宣誓时称自己没有受到过处罚。在重返社会方面,德国颁布了《重返社会法》来帮助行为人与社会接轨,从而避免其受犯罪前科影响而无法融入社会。
日本 《日本刑法》第三十四条之二规定,监禁以上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已被免除执行,经过10年而未受罚金以上刑罚者,该刑罚即宣告丧失效力;罚金以下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者,经过5年,未受罚金以上刑罚者,亦同。被宣告免除刑罚者,在宣告已定后,经过2年,未受罚金以上处罚,免除刑罚的宣告失去效力。由此可发现,日本将刑罚期满或免除后,在一定时间内,未再受罚金或以上处罚,作为犯罪前科可予消灭的实质要件,即若在一定期限内,未受此等刑罚,则前科消灭。
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方面,日本适用自动消灭模式,《日本少年法》第六十条专门规定:“少年罪犯的刑期已满或免除,依人身法之相关条款而定,日后不得视作受过刑事处罚。”这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的程序负担,促进其融入社会。此外,日本还颁布了《更生保护法》,帮助有前科的人实现再社会化。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对犯罪前科消除作了详细阐述:具有以下情形时,犯罪前科消除: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员,其考验期限已满;被判处比剥夺自由较轻刑罚的人,服刑期满后过1年;因轻罪或较重罪行而被剥夺自由,期满后过3年;因重罪而被剥夺自由,期满后再过8年;因特别重罪而被剥夺自由,期满后过10年。犯罪前科被消除,所有的法律效果都会随之消失。
在犯罪前科消除方面,俄罗斯作了明确、完整的规定,所有罪犯都可以消除犯罪记录。并且,消除未成年犯罪记录的期限也被缩短。根据该法典第43条的规定,惩罚的目的是重建社会正义,并对被判刑人进行重新教育,防止其再次犯罪。
匈牙利 匈牙利也作了类似规定,称为前科消灭,其刑法典第100条规定:1.因为前科消灭,法律规定附随于有罪记录的不利后果将被免除。2.被消灭前科的人将被认为曾经无犯罪记录,而且也不必对其已被消灭的有罪认定予以说明。3.行为人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本法典规定的附随于前科的不利后果不受该前科消灭的影响。关于前科消灭的原因,匈牙利刑法典规定了三种:法律的硬性规定;法院的裁判;赦免。
韩国 韩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韩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服劳役、徒刑期满或被免除执行者补偿受害人损失后,未再被处以停止资格或更高的刑罚,7年后,根据自己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刑罚失效。
上述国家关于犯罪前科消灭的规定有如下特征:适用范围较广,不局限于未成年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如果一个人的罪行已经执行完毕,经过一段考验时间(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设定),犯罪前科才会被消灭;犯罪前科的消灭途径,包括一定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法院依职权判决,以及依当事人申请消灭等。
(作者单位: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