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9-06 10:44: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陆丽婷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未偿还贷款借款人却过世,继承了借款人(被继承人)资产的多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借款,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4月,借款人黄某(已故)以购买摩托车配件为由,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3年,黄某的配偶陆某在原告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同时,陆某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同日,该银行向原告发放了20万元的贷款。贷款发放后,黄某没有按约偿还本息,经催收无果,原告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借款人黄某已经死亡。黄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黄某的配偶陆某即案涉贷款的担保人、黄某的两个女儿黄甲、黄乙以及黄某的母亲麦某。原告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陆某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人黄某的女儿以及母亲麦某在继承黄某遗产份额的范围内,对黄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至清偿之日止。

  昭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黄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陆某在配偶签字一栏签字摁手印,并作为连带保证人进行了担保,表明其对该借款知情同意,应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请求陆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被告陆某系共同还款责任人,应对该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的母亲麦某以及女儿黄甲均书面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黄某遗产的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麦某及黄甲现占有或者管理被继承人黄某相关遗产。

  因此,该院确认麦某及黄甲放弃继承黄某遗产的行为有效,对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黄乙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