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法院这样判
2024-09-06 09:40: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冬秋
 

  农民为了提高家庭收入,将土地出租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出租土地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土地的原始用途,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合同被判无效的案件。

  2019年10月,原告钟山县某石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被告廖某签订《租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12.5亩土地用于堆放石头,租期五年,合同还对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2020年12月,钟山县相关职能部门告知原告,因原告租赁的土地系农用地,便责令其将堆放于土地上的石头清理出去并复垦土地,若不按期整改,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接到通知后,在限期内完成了地块的复垦工作,并在达到农用地种植要求后,将土地交还给了被告。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退还已交的押金。后因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为农用地,在国家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原、被告通过签订《租地合同》的方式将本应用来耕种的农用地用来堆放石头,擅自更改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无效并退还押金。

  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的耕地保护原则是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在平时的用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等,要尊重土地的原始用途严守耕地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 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