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销售“瘦肉精”猪副被判刑 其中2人获刑8年
2024-08-20 11:06: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汪建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8月19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8人获刑,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8年以上有期徒刑。image.png

  经过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以来,俞某清、郭某熊等8人通过仿制假冒“庆辉”“宏炜”的外包装箱,将非法渠道购进的走私猪副产品改换包装后,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以经营部名义对外销售,非法获取利益。

  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重复杂,经过9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公诉人和10名辩护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清、郭某熊、严某强等8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俞某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寄语

  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食品安全无小事。涉食品安全犯罪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和威胁,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合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是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维系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司法实践。

  本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并结合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对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有力打击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销售、运输活动,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