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境外软件有偿提供给他人,天某某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百万元。
2022年4月至8月间,天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爬取、交换、购买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向他人有偿提供公民信息查询。经鉴定,在起获的被告人天某某的电脑内,共存储上亿条信息记录,其中包含姓名、手机号、证件号以及交易信息,车辆信息,用户密码等多种个人信息,部分信息较为敏感,给不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和隐患。天某某还让张某担任聊天软件客服负责解答客户问题,让陈某某帮助存储、转发部分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天某某、张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天某某、张某、陈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天某某、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被告人天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陈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天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会进一步衍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给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潜在的威胁,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