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2024-08-18 10:30: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怀荣
 

  对于轻微犯罪人员而言,我们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应当对他们予以宽容,给他们的将来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空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在法治保障人权道路和轻罪治理上向前迈出新的一步。

  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少人可能会感到陌生。其实,早在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便已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并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根据该实施办法,涉案材料“应封尽封”,但刑期超五年的不予封存;电子数据也应同步封存,严格限制单位查询主体等。同时,该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认同。

  轻微犯罪人员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大都因为年幼无知,虽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处罚,但他们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背后都涉及一个甚至几个家庭,都会因为他们的这一“标签”承受社会歧视,升学、就业等正当权益受影响,无法正常融入社会。对于轻微犯罪人员而言,我们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留下一辈子的人生污点。国家及社会应当对他们予以宽容,给他们的将来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空间。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国际上和国外早已有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这些文件考虑到了未成年罪犯的特点,为帮助他们教育改造、重新做人,促其早日回归社会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

  “浪子回头金不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轻微犯罪人员的正当权益,让迷途者回归正道。根据刑法理论,刑罚的目的具有二元属性,既有惩罚的一面,也有教育和挽救的一面。对于轻微犯罪人员而言,如果对他们进行无差别惩治,即便是那些只有轻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可能受到各种歧视,很难回归社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让他们有更宽广的改过自新空间。

  当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和严格的执行机制。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是一封了之,而是要更好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效果,这就需要切实做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及其治理“后半篇文章”,以案促治,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首先,要做好轻微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对于一些因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员,不能“一封了之”“一放了之”,不管不顾,而是要及时做好教育引导,才能避免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因地制宜,探索开展“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引导他们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更快更有效地改过自新。其次,要加强对轻微犯罪人员教育和引导帮助,广泛开展法治教育、职业培训、生活帮扶,更好地挽救有机会重新做人的轻微犯罪人员,让他们能更好回归社会。最后,各地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关心关爱被害人,推动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注重在全社会做好普法教育,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