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化解涉企类案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规定试行以来,黄梅法院依托示范判决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就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一起公司破产衍生案作出合理裁判,并作为示范案例进行公布,为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提供参考。
示范案例一: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需诉讼确认决议效力
因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某电器公司陷入了公司治理僵局,该公司最大股东杨某提议并单方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宜。因股东会决议没有得到履行,杨某遂将公司和股东殷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效力,并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权利主体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决议一经作出即应推定为有效,主动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有效没有诉的利益,法院不应通过国家强制力直接干预公司自治范畴内的事务;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杨某可依据案涉股东会决议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据此,法院依法做出裁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并进行判后释法,引导当事人妥善合理解决纠纷。
示范案例二:破产衍生案件适用督促程序,使用支付令追缴股东出资
某消防工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清产核资发现该公司无任何资产,但该公司股东尚未实际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破产案件承办法官数次联系该公司股东,告知其作为破产公司股东,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意义及相关后果。后管理人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追缴加速到期的股东未缴出资。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遂签发支付令,并送达给公司相关股东。股东在异议期内以“公司没有运营,自己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经营”为由提出异议。该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不成立,被法院依法驳回。
目前,该支付令已经生效。以支付令方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是黄梅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又一创新之举,既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了破产成本,又提高了债权清偿效率,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示范判决机制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类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黄梅法院在有效保障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聚焦降本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的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改革示范效果,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了机制保障。
后续,黄梅法院将不断扩大示范判决机制适用范围,不断创新纠纷解决方法,提升审判质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