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赔偿义务人以认购林业碳票方式替代性修复森林生态环境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国家“双碳”目标战略的有益尝试。
2022年8月-11月期间,黄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及向阳办事处某村山场的外国松进行滥伐,经评估,造成森林资源固碳释氧等期间生态环境损害合计11521元。2022年7月,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广德市邱村镇某村山场部分林木予以采伐。经确认,采伐行为导致一定时期内区域森林林业资源损失,森林生态系统固有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固碳释氧、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孙某某需承担因毁坏林木造成的期间损害价值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合计231680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宣城中院基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森林资源固碳释氧等损失的客观情况,充分考量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方式的可选路径及当事人修复、赔偿能力等因素,深入释法说理,黄某某等人对自身行为已造成所涉地域生态环境破坏有了充分的认识,并自愿以30522元向泾县国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林业碳汇342.9吨,用于代偿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2024年8月14日,首批林业碳票认购协议在宣城中院签订,该批协议是我市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程序中,以认购林业碳票代偿森林资源固碳释氧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首次实践。该批协议交易的林业碳票项目碳减排量,是由泾县国有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马头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按照《宣城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指南》开发并备案的林业碳汇项目。协议确定的碳票项目碳减排量将通过数字化核销的方式注销。司法程序中的碳票认购将进一步促进林业生态价值转化步入更为规范、灵活、高效的阶段。
近些年,宣城中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面临如何有效修复受损生态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难题,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审判职能,深入推进林业碳汇司法认购机制,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式,破解了传统补种树木等修复方式存在的存活率低、周期长等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