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里自杀现象的法律分析
2024-08-09 14:22: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尤三姐自刎图 资料图片

  自杀原因

  据统计,《红楼梦》全书共有15人自杀:与贾珍奸情败露而自缢的秦可卿及知晓奸情触柱而亡者瑞珠、投河殉情的张金哥、被逐出荣国府后投井的金钏儿、与贾琏奸情败露后自缢的鲍二媳妇、因吞金服砂烧胀而殁的贾敬、殉情自刎的尤三姐、因流产且被侮辱而吞金的尤二姐、自刎殉情的司棋和潘又安、绝食殉情的林黛玉、惧怕贾赦威逼而自缢的鸳鸯……这其中,女性居多,有11个。这些自杀案绝大多数是因“情”而起。这与第1回中,空空道人对刻于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的《石头记》的评价——“大旨谈情”是一致的,也与《红楼梦》别名《情僧录》《风月宝鉴》高度契合。这些自杀的人,除了贾敬与夏金桂之外,均是自己求死,属于真正的自杀。

  自杀受到社会、宗教、政治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国最早的自杀记载来自《史记·补三皇本纪》:水神共工大战火神祝融,失败的共工自杀,“乃头触不周山崩,天柱折,地维缺”。有意思的是,共工头触不周山,导致出现《红楼梦》第1回说的“地陷东南”。共工头触不周山导致天柱倒塌,天河之水注入人间,百姓倒悬,生灵涂炭,大母神女娲不忍,于是着手补天,故“于大荒山无稽崖炼成高经十二丈、方经二十四丈顽石三万六千五百零一块。娲皇氏只用了三万六千五百块,只单单剩了一块未用,便弃在此山青埂峰下。谁知此石自经煅炼之后,灵性已通,因见众石俱得补天,独自己无材不堪入选,遂自怨自叹,日夜悲号惭愧。”这个“日夜悲号惭愧”的剩余石,就是《石头记》的“作者”——通灵宝玉。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责任主义是现代刑法的核心理念,与罪刑法定、法益保护等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如果从该原则出发,那些引起被害人自杀结果的事由,一般不能归责于不法行为人,如引起秦可卿自缢的贾珍、引起张金哥和未婚夫双双殉情的王熙凤等人。因为他们的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自杀关联行为,如教唆、帮助、相约自杀等,为自杀者提供物质帮助或精神鼓励。当今,也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还保留着对引起自杀的人的处罚,如《朝鲜刑法典》《蒙古国刑法典》《俄罗斯刑法典》,甚至后两部法典还有独立的“致人自杀罪”。更何况,《红楼梦》中,很多引起自杀的人,不能评价为不法行为人,如引发鲍二媳妇自缢的王熙凤、引发林黛玉死亡的贾府诸当家人等,其行为难以认定为不法。

  清代自杀涉及的制度很多,但最普遍的依据是《大清律例》的“威逼人致死”条。该条规定之下,还有25条条例,涉及25种情形,其中涉及奸情的有“犯奸”“杀死奸夫”等17种。甚至,该条还规定了自杀案件中政府官员和地方保甲等管理者的刑事责任。集清代刑案大成的《刑案汇览》中,“威逼人致死”罪在数量上位居第二。可见,清代自杀案件特别是女性自杀案件具有普遍性。其原因可以结合《红楼梦》进行分析。

  罪与非罪

  《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规定:“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项)并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该律后注说:“因事威逼,必有逼迫不堪之情,方坐此律。若愚民口语相争,及公使人等因公勾摄,初无威逼之状,而其人轻生自尽,只当作不应为重律。”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自杀均会导致有人以“威逼人致死”罪来担责。威逼必须要达到一定程度,来自违法者钱财或权势的“威势”造成死者惧怕、难堪、窘辱、忿恨而冤抑无处申诉,别无它方,只能自尽。所以,该罪名的成立,从两方考量,一方是“威逼者”具有可畏之威,倚势凌人;二是自杀者难以承受,“既畏其威,复遭其逼”,惧怕而不敢反抗。否则,不能以该罪名定罪量刑。

  根据书中情节判断,《红楼梦》诸自杀事件中,大部分都不会有人承担“威逼人致死”的责任:秦可卿之死情况复杂,贾珍可能触犯“亲属相奸”罪,但现有证据还难谓其需要承担威逼人致死罪;瑞珠死得蹊跷,现有证据也难以对其死亡定性和追责;张金哥与原长安守备之子之死,王熙凤、长安节度使云光、长安府府太爷等人虽不触犯“威逼人致死”律,但可能触犯“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受财枉法”等多个罪名;金钏儿犯错被逐,王夫人并未威逼,且是家主,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鲍二媳妇的含羞自缢,贾琏的行为符合“威逼人致死”条中所附条例“凡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徒三年”,要承担刑事责任;尤二姐吞金自杀,生前被秋桐秽语辱骂、讥诮,秋桐自己乃至王熙凤都触犯了“威逼人致死”律;尤三姐因情郎悔婚而自刎,无人威逼,自不成立犯罪;因司棋的母亲拒绝其自由恋爱,既不违法,也不越礼,且尊亲对卑亲一般不成立威逼人致死罪,故司棋、潘又安自杀,不需有人承担刑事责任;林黛玉绝食断药以致死亡,无人对其进行威逼,亦无法认定为威逼人致死或其他犯罪行为;按照北静王在第107回的说法,石呆子自尽“系疯傻所致,与逼勒致死者有间”,那么贾赦、贾雨村就不触犯“威逼人致死”罪,但可能触犯了“因公科敛”等罪;鸳鸯之死,由于贾赦与鸳鸯地位悬殊,且贾赦欲纳鸳鸯为妾与鸳鸯自缢相隔时间甚远,难以建立有效联系,故也无法追究贾赦法律责任;贾敬误食丹药、夏金桂误饮砒霜,都是非本意自杀,不存在威逼人和威逼行为。

  法律与自杀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在其《自杀论》中,将自杀分为四种类型: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他认为,自杀与杀人表面对立,其实都是暴力行为:当社会缺少束缚时,便暴力伤害他人;而当社会对人过于束缚时,暴力则体现为自杀。在自杀原因上,杜尔凯姆虽不完全否定个人生理上的因素,但认为社会原因才是主要的。在减少自杀方面,他也提出了诸如提高群体的凝聚力(如增强人的社会化)、惩罚自杀者(如拒绝给予自杀者正式落葬的荣誉)、改进教育等。

  表面上看,自杀完全属于个人意志范畴,但实际上具有集体倾向,也是社会的产物,被社会现实所决定。《红楼梦》中的自杀案,有一些共性特点:

  其一,女性的自杀占据了绝大多数(11人)。这反映了封建社会妇女地位的低下、法律对妇女的束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女性都处于一种附属的被统治、被压迫的地位。

  其二,自杀者多为社会底层人(鸳鸯、瑞珠、金钏儿等)或者处于相对的底层(秦可卿、张金哥等),是被支配的弱者。这反映了封建专制社会人与人的不平等,强者对于弱者构成了有力的压迫,而死者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悲剧结局。

  其三,引发自杀的导火索多是婚恋或奸情(尤二姐、尤三姐、张金哥与原长安守备公子、秦可卿、鲍二媳妇等)。这反映了封建社会婚姻的不自由、不自主,男女婚姻关系的不平等。

  而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自杀悲剧的产生施加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

  首先,封建法律对极端行为的鼓励。清代,雍正皇帝反对妇女轻生,而到了《红楼梦》成书时的乾隆时期,出现了大规模旌表妇女的现象。同时,当局还从立法上完善了旌表制度,寄希望于通过大规模旌表妇女,促使社会形成注重妇女贞节道德的风气。在这种氛围和法律制度环境下,如果妇女因遭到侮辱甚至仅仅是“亵语戏谑”而因“羞”生“忿”,“忿”至无法释怀而自尽,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后,妇女会受到旌表。久而久之,对于妇女来说,贞节名声比生命更为重要。

  其次,封建法律对违背贞洁道德行为的惩罚。清代法律对犯奸案、民风案很重视。妇女犯奸,即使“羞愧自尽”,也应该上报而不能私埋。清律规定了几十种犯奸,如对常人相奸、出家人犯奸等,都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在身份关系上,《大清律例》“出妻”条规定,对于犯奸的妇女,丈夫有权休弃,即使妻子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法定免休情形,按照规定,“犯奸者不在此限”,仍可以休妻。所以,法律对违犯贞节道德的行为惩罚严厉,使失节妇女面临过大压力而选择自杀。

  再次,封建法律与礼教对女性的歧视。从三从四德方面来看,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在婚姻、继承、物权等各个方面,妇女无不受到歧视。在封建法律实践中,经常有夫强迫或默许其妻与别的男人“来往”,以获取生活来源。

  在“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的《红楼梦》里,自杀者在身不由己的空间里找不到出路。通过对自杀事件的法律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窥见封建法律制度、礼教宗法对人尤其是对女性的残害。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