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新法如何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4-08-05 08:54:06 |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 作者:张莉莉 岳兵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刚刚闭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到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

  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用法治照亮农村经济发展,全国9亿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对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和京小槌一起来学习一下这部法律吧!

  亮点一: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则

  家住张村的张某、李某夫妇因多年不育,收养一孤儿小丽,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小丽能成为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京小槌释法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要考虑的要素包括户籍是否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因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于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故小丽系因收养而增加的人员,张村一般应当确认小丽为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利义务,如承包张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权利。

  亮点二:

  明确了成员身份确认的纠纷解决规则

  吴大姐刚嫁给王大哥到王村后,王大哥就下落不明失踪了,王村确认吴大姐不具有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吴大姐对于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有异议,她能够采取什么方式救济呢?

  京小槌释法

  与以往通过乡镇、街道以行政确认方式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对于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当事人可选择调解、仲裁、起诉任一方式进行调解。其中调解并非必经程序,不愿调解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吴大姐可以请求王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政府的农业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吴大姐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亮点三:

  整合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运行管理规则

  知名商人张先生因投资需要,想入股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办化工厂,是否可行?

  京小槌释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其财产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法人的独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证明列举的方式划定了集体财产的总体范围并规定了不同的经营方式,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有效的衔接。集体财产既可以直接由集体经营,也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来发挥集体财产的潜在价值。

  因此,张先生不仅可以入股村办化工厂,还可以取得分红利益,但不得损害、不得分割集体财产。李村也可视村办化工厂的发展需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以使其发挥最大的价值。

  亮点四:

  列举法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情形

  今年小雨正式成为一名行政编公务员,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吗?

  京小槌释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对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情形,但不得突破该法已列举的情形。

  本案中,小雨成为一名行政编公务员,将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该法还对法定丧失成员身份后的权益处理进行了规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在与组织协商后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享有的相关权益。

  亮点五:

  体现对妇女成员权益的特别保护

  王大婶嫁给葛村葛伯伯后成为了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后二人协议离婚。现葛伯伯去世,仍在葛村居住生活的王大婶还能领取葛村的土地补助金、养老金等收益吗?

  京小槌释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8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第18条还规定,离婚、丧偶或者结婚但并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妇女,不丧失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本案中,已取得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王大婶不因与葛伯伯离婚以及去世而丧失成员资格,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利,故仍然可以领取葛村的养老金等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财产运行管理规则、组织机构管理等有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抓手,为续写农业农村现代化新篇章提供了法律支持。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