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家被抄的法律分析
2023-07-07 09:14: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绍华
 

  (一)

  “满径蓬蒿老不华,举家食粥酒常赊”。这是曹雪芹的好友敦诚对曹雪芹在北京西山生活的描写。也就是说,当时曹雪芹所居之地是“满径蓬蒿”,全家所食之物是稀饭,喝酒需要赊账。可见,那时曹雪芹的生活是非常困难的。

  其实,曹雪芹的父祖辈是非常显赫的,最为人津津乐道的是曹雪芹的祖上三代四人(曾祖父、祖父、父亲和叔叔)曾任江宁织造官达60年之久。在曹家最辉煌的时候,康熙皇帝六次南巡,其中四次由曹家接驾,真应了《红楼梦》里的那句“烈火烹油、鲜花着锦之盛”。

  阳春四月,江苏南京鲜花盛开。笔者来到这里,参加由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举办的“行走大江大河,书写水韵书香”采风活动,由此想到曹雪芹,他生活在大运河,写作在《红楼梦》。“水韵书香”全有了。

  (二)

  曹雪芹的五世祖曹世选原为明末将领,战败被俘后沦为包衣(家奴),被编入属于上三旗之一的正白旗。该旗旗主为摄政王多尔衮。多尔衮去世后,正白旗归皇帝控制,于是曹家成为皇家包衣,由清内务府管理,属于汉军旗人。

  在顺治年间,按照规定,江宁织造、苏州织造职务是三年一换,但在康熙时期,这一制度被改变。这是因为清初江南尚不稳定,明朝部分遗老仍不服满人的统治,皇帝希望派出的官员能够对当地的情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并通过奏折形式向自己报告。而曹雪芹的曾祖父曹玺之妻孙氏是康熙幼时保姆,曹雪芹的祖父曹寅是康熙的伴读,后来还做过御前侍卫,于是曹家被重用。

  康熙二年,曹玺被任命为江宁织造,同时充当康熙在江南的耳目,即《红楼梦》里的“耳报神”,还负责替清廷做拉拢人心的工作。康熙二十三年,曹玺病逝。康熙二十九年,其儿子曹寅出任苏州织造,三年后又调任江宁织造。从此,曹寅和他的儿子曹颙、继子曹頫连任江宁织造近40年。

  然而,一朝天子一朝臣,康熙去世雍正登基后,曹家迅速败落,直至抄家。曹家被抄的原因比较复杂,一种认为是政治原因。即卷入了康熙“九子夺嫡”之中,被雍正清算。一种认为是经济原因,即骚扰驿站、转移财物和亏空帑项。

  不管原因是什么,抄家都是恐怖的。按照清代法律,无论是犯政治罪还是经济罪,都有可能被抄家,根据罪行,其处罚有严惩、减等、从宽三档,严惩包含谋反、大不敬、勾结奸党等罪,如犯这些罪,可能要剥夺一些亲属的性命,其他人也要被发配或变卖为奴等;而经济犯罪,减等、从宽的可能性比较大,只没收财产,或者再加上相对较轻的肉刑等。

  (三)

  先说抄家的政治原因。在封建社会,结党被认定为是严重的政治犯罪,甚至会被扣上谋反、谋大逆等帽子。

  《大清律例》“奸党”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清律对此行为规定虽然非常简单,但是罪名极重,只要被认定为“奸党”,就是处斩(监候),同时妻子被变卖为奴。而“财产入官”,则需要抄家才能实现。同时,清律严禁内臣、外臣交结、串通,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奸党”。《红楼梦》中贾府被查抄时说贾赦“交通外官”,按照规定,贾赦“亦奸党”。

  《大清律例》“交结近侍官员”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缘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缘等弊,不用此律)”。按照该规定,虽然作为近侍官员的贾赦交结外官“亦奸党”,但是罪状较轻,应“不籍没其家产”,也就是不需要抄家。但书中写到对荣国府进行了查抄,并对贾赦“革去世职”,这有违律法。

  在抄曹家时,抄家官员汇报,曹頫曾帮皇八子胤禩铸造过一对镀金狮子,故认为曹家是皇八子一党的人。也有人认为,曹家曾赞助过废太子胤礽数万两银子。但从历史档案中看,这些都没有成为曹家获罪的证据。如果曹家真卷入了“九子夺嫡”中而成了雍正的对头,下场绝不仅仅是没收财产和枷号这么轻。从曹家后期被对待的情况来看,其处罚也不如政治犯那样严重。所以,从法律后果上分析,曹家被抄不太可能是政治原因。

  (四)

  如果不是政治原因,便是经济原因了。事实上也是这样的。

  因康熙南巡曹家四次接驾,耗资巨大。但是接驾的资金皇帝并不能报销,而是接驾官员自筹。康熙深知曹寅因接驾而亏空巨大,曾在曹寅所上折子的朱批中让其“留心”“小心”。但直至康熙去世,亏空仍未完全补上。

  在雍正登基的第一年,曹頫就向户部请求将亏空帑项分三年补完,得到准许。然三年期满,亏空仍未清,但雍正也没有按照之前的规定“限满未完,定行从重治罪”,而是继续让曹頫任江宁织造,并命令他将织造的缎匹入宫。

  就是在曹頫将织造的缎匹送入宫中、路过山东省长清县等处驿站时,在驿站多索要了驿马、路费等,被山东巡抚塞楞额参奏。雍正览奏后传谕:“着内务府、吏部将塞楞额所参各项,严审定拟具奏。”结果,除了查实曹頫确实存在骚扰驿站外,还查出其没有尽心赔补亏空,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于是,新罪旧账一起算,曹頫先行革职,后曹家被抄,家属押送回京。这年曹雪芹13岁。

  由于康熙后期治理的懈怠,许多官员亏空帑项严重。雍正上台后,严查亏空,并要求各级官员限期补齐。《大清律例》许多条文中有关于亏空的规定,如“私借钱粮”条规定:“亏空人员除查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有属员借支借领……将所有借欠之项责令追还,以抵该员亏空。”曹家被抄是为弥补亏空而“查明家产尽数追赔”,故抄家具有法律依据。

  驿站对封建统治者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军事、经济、政治意义,对于违反驿站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早在康熙十六年,清政府就明确规定,凡骚扰驿站,“核查情实,将本官革职,其领催、差官等交刑部治罪”。

  雍正即位后,也多次强调禁止骚扰驿站。《大清律例》“多乘驿马”条规定:“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同时还规定:“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曹頫骚扰驿站当被处罚。但由于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皇帝以言变法的现实,清代对犯事官员的处罚也并不一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曹頫并没有被“发近边充军”,只是被枷号一年有余,赔偿驿站数百两银子。

  而将“财物暗移他处”,从曹頫案件的处理及相关史料来看,似乎并未查实,也未见曹家因此受到惩罚。

  所以,曹頫被革职,随后被枷号,主要对应的罪名应该是“多乘驿马”,处罚其骚扰驿站过错;而被抄家对应的罪名则可能是“私借钱粮”或类似罪名,处罚其亏空帑项过错。

  家道中落后,曹雪芹就沿大运河,来到了北京西山,过上了赊酒度日的清贫生活。在北京西山,他完成了惊世巨著《红楼梦》。《红楼梦》不仅有北方方言、宿迁方言,还有南京方言、苏州方言;大运河沿线的景致、人文、风俗与典故,在书中也有反映。这就是曹雪芹与大运河的不解之缘。艺术源自生活,一部《红楼梦》也有大运河的戏份儿。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