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里的自杀案(之二)
——从二尤之死说起
2024-01-26 09:05: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二尤是《红楼梦》中的一对绝色佳人。但她们也是有较大人生污点的一对姐妹,“将人父子兄弟致于麀聚之乱”。但二人后来也都改过自新,尤二姐嫁给贾琏之后,“操持家务十分谨肃,每日关门閤户,一点外事不闻”;尤三姐认定将要嫁柳湘莲后,“每日侍奉母姊之余,只安分守己,随分过活”,犹如“换了一个人”。虽然如此,但在封建社会,女人一旦弄脏了自己的羽毛,便几乎终身顶着耻辱的标签,她们的悲剧也由此而生。虽然她们都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但因自杀的原因不同,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意义。

  尤三姐:自刎

  柳湘莲认定要娶尤三姐后,便以“传代之宝”鸳鸯剑作为婚约定礼交给尤三姐。书中写,“三姐喜出望外,连忙收了,挂在自己绣房床上”。但是柳湘莲后来从贾宝玉那里证实尤三姐是尤氏之妹时,一边跌足一边说出了那句描述宁国府肮脏不堪的名言:“这事不好,断乎做不得了。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我不做这剩忘八。”因鸳鸯剑系 “传代之宝”,他便去取回。尤三姐“一面泪如雨下,左手将剑并鞘送与湘莲,右手回肘只往项上一横”。她自杀了。

  柳湘莲的悔婚导致了尤三姐自杀,但他是否要为此负责呢?

  尤三姐之死的主要原因是柳湘莲退婚。尽管退婚的原因主要是尤三姐自己的“淫奔”前科,但在以结果论罪的封建社会,按照“若无……则不……”的论罪逻辑,退婚导致了自杀的风险,与自杀具有条件关系。这么看,柳湘莲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清代关于妇女自杀的责任追究依据主要是《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按照法律解释,构成威逼人致死罪需要“因事威逼, 必有逼迫不堪之情”。从柳湘莲的退婚行为来看,索回定礼时,他语言比较委婉,态度比较温和,难说对尤三姐达到“逼迫不堪之情”。加之《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下并无退婚威逼的明文规定,故不能以威逼人致死对柳湘莲定罪量刑。但从精神角度来看,婚姻定下后又被男方退婚,女方耻辱异常,不堪忍受,因此自杀,柳湘莲似可构成“逼迫不堪之情”。不管如何,按文中尤二姐对贾琏说“人家并没威逼他死,是他自寻短见”,可推出作者已经认定柳湘莲不构成威逼人致死罪。

  但是,婚约在古代具有法律约束力。“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柳湘莲以宝剑相赠,尤三姐接受宝剑属于“受聘财”。“无媒妁、私下议约者,即私约”。虽无媒妁,根据清代法律,私约虽缺乏公权力机关登记备案的程序,但也是受官方承认并受法律保护的,其对缔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柳湘莲不可轻易悔婚。贾琏所说“定者,定也。原怕反悔,所以为定。岂有婚姻之事, 出入随意的?”也是此意。

  《大清律例》“男女婚姻”条第二款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由此可见,柳湘莲即使没有威逼人致死之罪,也有违反“男女婚姻”条的情形。所以,当贾琏反对其取回鸳鸯剑时,柳湘莲说“弟愿领责领罚”。同时,柳湘莲的悔婚行为还造成了尤三姐的死亡,属于典型的违约“结果加重犯”,应远不止“杖七十”“杖八十”这么简单,可能会承担流刑以上的处罚。因此,若将柳湘莲送官,其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在尤三姐自刎后,见多识广的贾琏第一反应是“忙揪住湘莲,命人捆了送官”。在尤二姐阻止后,贾琏“也没了主意……便放了手命湘莲快去”。尤二姐从威逼人致死罪的角度,对柳湘莲判了无罪,而贾琏则可能从嫁娶违律的角度,企图“法办”柳湘莲。一个事件,两个人的不同反应,可以看出他们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但似乎都有道理。

  续书中也对尤三姐之死进行了回应。书中说尤三姐之死“因被逼索定礼,众人扬言秽乱,以致羞忿自尽,并非贾珍逼勒致死”。但贾珍“身系世袭职员,罔知法纪,私埋人命,本应重治,念伊究属功臣后裔,不忍加罪,亦从宽革去世职,派往海疆效力赎罪”。

  尤二姐:吞金

  导致尤二姐吞金自杀的,是众人之恶。

  首先,是贾琏另一个妾秋桐对尤二姐的直接辱骂。她骂尤二姐“先奸后娶没汉子要的娼妇”,并污蔑尤二姐“纵有孩子,也不知姓张姓王”。秽语辱骂、讥诮,加上接二连三揭短尤二姐,导致尤二姐在贾府生存艰难、不堪其辱。在最后一次被辱骂的夜里,她的心理活动是“何必受这些零气,不如一死,倒还干净”。于是穿戴整齐,吞金自逝。

  其次,是胡太医滥用虎狼药,把尤二姐怀有身孕的胎儿说成是“迂血凝结”,于是用“下迂血通经脉”的虎狼之剂,把 “已成形的男胎打了下来”。堕胎,尤其是男胎,对尤二姐的影响是致命的。女本柔弱,为母则刚。如果胎儿尚好,即使被辱骂,尤二姐可能仍有忍辱偷生的希望。但胎儿的死亡,导致尤二姐“无可悬心”,丧失了生存的希望、活命的寄托。

  最后,是正妻王熙凤的暗中挑拨、引风吹火、借剑杀人。她先是把尤二姐从外面接到大观园,接着就唆使尤二姐的未婚夫张华告状,暗指她淫奔无行、悔婚再嫁、一女侍二夫等,给尤二姐造成巨大心理困扰和负面舆论。然后,又假秋桐之手以及封建宗法礼制,将尤二姐逼进绝境。所以,尤二姐之死,王熙凤难逃干系。甚至,她的罪责更大。

  再看罪名。根据《大清律例》,胡太医触犯了“庸医杀伤人”条。依据该条,“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乃以)诈(心)疗(人)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盗窃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斩(监候)”。若胡太医是受人指使而“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构成故意杀人;若是“误不如本方”,则属过失杀人。两种情况刑事责任都非常严重。

  而秋桐,根据《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因事与妇人口角,秽语村辱以致本妇气忿轻生,又致其夫痛妻自尽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再结合清代《刑案汇览》所载“捏造奸赃款迹挟嫌污蔑以致被污之人忿激自尽者拟绞监侯”,以及“秽言污蔑”“秽语辱骂”“秽言讥诮”造成自杀的皆被处刑的司法实践,秋桐应承担威逼人致死的刑事责任。而煽风点火、暗中策划的王熙凤若被认定为胡太医、秋桐犯罪的间接正犯,其刑事责任甚至超过二人。

  根源:封建礼法

  二尤死的凄美。曹雪芹对她们也有“将人父子兄弟致于麀聚之乱,天怎容你安生”的道德批判。然而,他也有悲悯情怀。在描写尤三姐自杀时,一句“揉碎桃花红满地,玉山倾倒再难扶”,把尤三姐的悲剧美展现得淋漓尽致,让人不由赞扬她的刚烈、感叹她的美貌、悲悯她的遭遇。而对尤二姐,曹雪芹写她“打开箱子,找出一块生金,也不知多重,恨命含泪便吞入口中,几次狠命直脖,方咽了下去。于是赶忙将衣服首饰穿戴齐整,上炕躺下了”。这可看作是她对生前曾经沦落的自我救赎,且即使死后,尤二姐仍“面色如生,比活着还美貌”。

  二尤之死,根源在封建礼法。

  一是在男权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妻妾斗争血腥、残忍。就像林黛玉说的,“但凡家庭之事,不是东风压了西风,就是西风压了东风”。不止王熙凤、秋桐与尤二姐,还有王夫人与赵姨娘、夏金桂与香菱、宝蟾等,尽管后者可能也根本对前者不能构成威胁。

  二是受伦理纲常束缚,女性的命运由男性主宰,有父从父,无父从兄。而像二尤这样无父无兄、母亲弱势的女性,婚姻大权就落在了姐夫贾珍手中,仍旧脱离不了男性的控制。

  三是礼法对男女要求的差异性。女性务必坚守节操,无论出嫁与否、夫死与否,一旦节亏,万劫不复,甚至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而男性则享有巨大的权利,贾琏私通鲍二的妻子后,贾母认为不是什么要紧的事,反而要求王熙凤要顾大局、要贤惠,不能做个妒妇。可以说,贾琏、贾珍、贾蓉的丧德行为,也是导致二尤悲惨结局的原因之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