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失信人拒不执行耍花招获刑
2024-06-28 15:30:12 |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胡任贤
 

  6月25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某烟花制造厂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9月,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某烟花制造厂赔偿邓某各项损失399000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该烟花制造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汨罗法院追加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汨罗法院多次向某烟花制造厂、曾某甲、曾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

  经查证,2022年1月,某烟花制造厂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年租金58.8万元将该烟花制造厂厂房出租,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租赁期为6年。

  2022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曾某甲、曾某乙的要求,将本应支付给某烟花制造厂的36万元租金转到曾某甲、曾某乙母亲李某的银行卡上,且未将该笔财产情况向法院报告,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23年6月,汨罗法院将该案移送汨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分四次支付完邓某的执行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烟花制造厂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履行执行义务情况等,为维护司法权威、惩罚犯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被执行单位有可供执行的款项,不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二被告人作为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员对单位拒绝履行执行义务持消极态度,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兑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让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以消极无赖态度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不可取,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途。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法律文书上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