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资源法院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果断“亮剑”
2024-06-28 15:13:44
 

  中国法院网讯(杨刚)“被执行人,现向你宣读拘留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某拘留十五日……”。2024年6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向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果断“亮剑”。

  2021年,易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张某诉至资源县人民法院,法院做出判决支持易某诉请,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资源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线上线下查询、社区调查,但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行踪,在向申请人如实告知案件情况得到申请人同意后,案件终本结案。

  2024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遂向资源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为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并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15时到庭协商,力求和解。期间,执行法官结合其在外务工的实际对被执行人张某耐心释法、讲明利害,并给其充足时间筹款,但直至当天19时,被执行人仍以拿不出钱为由拒不配合且抗拒执行,法院依法做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15日,并于当天21时送至桂林市第一拘留所。

  “言不信者行不果。”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是涉案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从审判到执行阶段,一直躲避、试图逃避债务,在恢复执行阶段,其在外务工本具有一定履行条件,但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无钱为由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依法对其抗拒执行行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履行,任何抗拒、逃避、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将穷尽一切司法强制措施、手段,依法从严处理。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