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撞到无主犬致车辆受损,咋担责?
2024-06-27 10:09: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林欢
 

  私家车在高速公路上撞到无主犬导致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酌定高速公路公司按车主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23年3月,钟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上蛟高速某隧道时,碰撞横穿隧道的黄狗,黄狗被当场撞死,钟某的小型轿车前保险杠等部件受损。报警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钟某无责。钟某为此支付拖车施救费630元、修理费8315元。为挽回损失,钟某将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者诉至上杭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高速公司有保持案涉路段的良好技术状态,提供高效、安全的运行环境的责任。案涉路段出现来历不明的无主犬的事实,足以证明管理人在高速公路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导致钟某的汽车受损确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按生活常识分析,高速公路有犬只进入,不会瞬间出现在机动车近前,若驾驶人高度注意行车安全,保持对视线范围内路况的充分观察,尽早发现道路异常情况,以较为安全的方式做出应对处理,应可减轻事故损害甚至避免事故发生。据此,法院酌定高速公司应承担钟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4472.5元。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高速公路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单方交通意外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生单方交通意外事故的驾驶人即使并无违法行驶行为,但若其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亦应当就其未能尽到行车安全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