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王可久案管窥古代惩治司法腐败的法律规定
2024-06-21 14:36: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立
 

  立官声官德,树清风正气,在中国古代社会吏治建设中贯彻始终。一方面通过礼义教化培育养成官吏的君子品格,另一方面经由严刑峻法惩治打击官场贪墨渎职,双管齐下,两手并重,积累了丰富的官场作风和社会风气建设经验。作为中华法治文明遗产,其中不乏瑰宝蒙垢,将其整理发掘,古为今用,当今学人责无旁贷。唐代的王可久一案,很有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唐朝某地的一个大富商王可久,为了做生意,不免舟车劳顿,经常往来于江河湖泊之上。有一次,王可久外出经商,碰巧赶上庞勋作乱,以致财货损失殆尽,无法回家。王可久的妻子向一名叫杨乾夫的人占卜问卦,询问其夫的下落。杨乾夫利用自己精于占卜算卦的优势,觊觎王家财产且垂涎王妻的美貌,于是就告诉王妻王可久回不来了。随后,杨乾夫暗中重金聘请媒人,诱骗王妻改嫁于他,占据王家财产,因此致富。后来,庞勋之乱平息,王可久乞讨回家,见到王妻,杨乾夫大怒将其驱逐。王妻向官府揭发,但杨乾夫向官府行贿,王可久反被诬有罪;再诉,仍被判有罪。王可久又愤恨又失望,以致双目失明。崔碣到任后,了解了王可久的冤情,将杨乾夫及受贿官吏下狱并处死。王可久夫妻终于团圆。当时天气非常不好,此案审理后,天气转晴,老百姓在路上载歌载舞。

  王可久案见于《新唐书·卷一百二十》。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官员的贪腐枉法行为,不仅造成了受害人夫妻离散,而且深受百姓痛恨。文献记载当冤狱昭雪、贪官被杀时,天气由阴转晴,可以说是老百姓对司法公正渴求的愿望得以实现的反映。

  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远古时期,还是在奴隶社会,现存的典章古籍中都有关于对包括司法官员在内的官吏的贪腐行为进行惩治的记载。尽管远古时期已无文字可考,但前人留下的史料中还能找到一些残存的遗迹。一是“贪墨”入刑。据《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这里的昏、墨、贼分别是原始社会末期的三个罪名,按照《左传》中的解释,“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墨”就是贪污腐败,即后世所谓的“贪墨”。二是黥刑惩处。据《尚书》记载,西周时期制定官刑,对官吏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了官吏的行为符合“三风十愆”情形,要被处以黥刑。其中,“敢有殉于货色”就是指的官吏求财货美色。三是多维严惩。譬如《尚书》同时还载有,西周时期还制定了《吕刑》,对官员特别是司法官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官员及其中的司法官员有“五过之疵”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五过之疵”是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或因旧僚而袒护,因报恩而翻案,因亲属而包庇,因受贿而开脱,因旧交而留情。只要出现这五种行为,官员即与其免处的罪犯同罪。再如秦律中对司法官员涉及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罪名有不直罪、纵囚罪和失刑罪。不直罪是指“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纵囚罪是指“当论而端弗论,及偒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失刑罪是指司法官吏因过失而量刑不当的行为。又如汉朝严禁官吏贪赃受贿,官吏以非法手段取得财物便构成贪赃罪,并为此制定法律对犯此种罪者加以惩处,并规定了贪赃罪的最低数额。

  王可久案发生在唐朝,当时对司法官员贪腐行为的惩处已经非常完备且具体,主要集中在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中对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分为六种情况,即“六赃”,分别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在“断狱律”中则对司法领域的贪腐行为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贪赃罪。分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三种行为,即官员以权谋私、收取他人财物、接受下属或其辖区人员的财物的行为。(2)不依状鞫狱。“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3)不依法刑讯。“诸讯囚非亲典主司,皆不得至囚所听闻消息。其拷囚及行罚者,皆不得中易人。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4)引用律令不准确具体。“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5)官司出入人罪。“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6)不依法上报。“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7)决罚不如法。“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8)执行死刑违时。“诸立春以后、徒刑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9)违反死刑覆奏制度。“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10)狱官接受囚犯贿赂。“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及通传言语,有所增减者,以枉法论。”

  中国古代惩治司法腐败的法治文明成果,在今天看来,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一要求体现到司法审判领域就是要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其中,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的具体要求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廉洁,这就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政治责任,落实严管就是厚爱,通过严管做到不敢腐、做实不能腐、做深不想腐,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附:案例原文

  杨邑有大贾王可久,转货江、湖间。值庞勋乱,盖亡其赀,不得归。妻诣卜者杨乾夫咨在亡。乾夫名善数,而内悦妻色,且利其富。既占,阳惊曰:“乃夫殆不还矣!”即阴以百金谢媒者,诱聘之,妻乃嫁乾夫,遂为富人。大年徐州平,可久困甚,丐衣食归闾里,往见妻。乾夫大怒,诟逐之。妻诣吏自言,乾夫厚纳贿,可久反得罪。再诉,复坐诬。可久恨叹,遂失明。(崔)碣之来,可久陈冤,碣得其情,即敕吏掩乾夫并前狱史下狱,悉发赇奸,一日杀之,以妻还可久。时淫潦,狱决而霁,都民相语,歌舞于道。

  (载于《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列传第四十五》,中华书局1975年,第4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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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