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标准化工作,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实现法院工作现代化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司法政务现代化是法院工作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把标准化原理引入法院管理,发挥标准化基础性作用,对于提升法院管理高质量规范化水平,促进法院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
一、推进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司法政务标准化是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司法政务是伴随审判权产生,保障审判权有序运行,管理与利用司法资源的辅助性行政职权,是连接“管案”和“管人”的重要环节。标准是政策法律要求向具体化、精细化的延伸,是法院管理的基础性规范。相较于刚性法律政策主要回答“可不可为”的问题,标准则在实操和技术层面回答了“如何为”的问题,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时空更加广泛,对干警行为的作用更加直接,能够有效避免法院管理出现真空区域,限制行政管理对审判权运行的掣肘,并不断为法院工作现代化提供稳定规范的人力、财力、智力、物力和算力保障。
2.司法政务标准化是践行法院全员考核要求的重要前提。司法政务是法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践行干部全员考核,必须实现对政务干部的有效考核。借助标准化的方法,让政务工作的各项指标量化,能够使法院政务工作人员准确定位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明确自身岗位与其他岗位间的衔接程序,是实现对政务干部精准考评和责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同时,标准化的司法政务管理,要求通过可视化、流程化的手段,关注干警推进工作的全过程而非结果,能够让问题更易显现,让责任更易显现,让改进状态更易显现,让行为更易监控,使价值导向更加彰显。
3.司法政务标准化是将工作标准转化为审判工作效能的过程。司法政务标准化是法院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审判管理的规律性反映,是相应需求在政务领域的具体化和定量化。借助标准化的方法,能够为干警参加法院活动提供必要目标,使各类人员对照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能减少岗位间的衔接摩擦,切实提升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实现法院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和法院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二、构建司法政务标准体系的基本逻辑
1.司法政务基础性标准。该标准是建立和实施司法政务标准体系应遵循的通用性、基础性、指导性标准的集合,处于政务标准体系的基础层,是制定、优化、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和共同准则。具体包括标准制定、优化和废止的基本原则、标准化指南和术语、代号、符号、量化单位、评估标准、文件格式统一标准等8部分,对标准体系构建具有支撑作用。
2.司法政务业务性标准。该标准主要解决司法政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是针对司法政务子系统或具体环节制定的具体标准或操作指引,在政务标准体系中居于主体和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司法政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结合基层法院实践,主要包括公文处理、印章使用管理、代表联络、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会务办理及服务保障、政务督查、机要保密、公务接待、值班保卫、着装和仪表风纪、政务公开、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警务管理、新闻宣传等20个业务性工作标准。此类标准要求对司法政务的每个具体领域或操作作出规定,明确岗位职责、所必须的职业技能、技术标准、操作标准和负面清单,为具体行为提供技术依据和标准,以达到减少差错、规范高效的目的。
3.司法政务程序性标准。该标准主要解决法院政务“谁来管”和管理步骤的问题,是针对各项业务性标准间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其目的在于建立协调高效的司法政务管理秩序,理顺管理各环节间的关系,是推进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的关键。此类标准按内容可分为岗位任务职责和权限、管理程序、管理方法等,按流程可分为决策标准、执行标准、反馈标准等。此类标准通过恰当划分岗位职责权限,明确政务工作各环节的既定流程,细化与上下级、不同岗位、不同部门间的衔接程序等,固定各岗位职责在空间上的分布和时间上的次序,实现政务工作的整体协调。要求突出科层制的约束性作用,严肃规范流程,协调和统一法院全部的司法政务管理活动,确保形成对过程秩序的有序管理网络。
4.司法政务绩效评价标准。对工作成果的有效评价考核,是确保各项标准实现“从制定到贯彻”管理闭环的关键要素。该标准主要用以检验司法政务工作的“管理成效”问题,目的是促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和持续改进。主要包括满意度测评、绩效考核、效能评估、责任追究、监督评价和规范改进等内容。要求因岗定责,设置统一、公平、具有可测量性的岗位评价标准,并做好与绩效发放、评优评先、提拔晋升、续聘、培训等激励机制的有序衔接,切实增强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标准意识。
三、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的基层探索
为有效提升政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坚持以调查研究开局破题,推出“标准化+法院政务”行动计划,从工作理念、组织体系、制度架构、流程管理等维度,探索建立符合基层法院特点的司法政务标准化工作体系,努力实现法院政务“事事有标准可依、岗岗有标准规范”。
1.明确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明确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是以实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服务”的“三服务”工作要求为目的,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分析整理既有经验做法,将高质效完成任务的各个有利要素、程序要求等有序抽取加以明确,重新组合形成工作标准推广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持续收集和分析信息,不断完善改进标准,以期获得最佳秩序、实现最佳效益的有目的活动的过程。明确司法政务标准化应坚持统一化、通用化、模块化、简便化、信息化原则,强调标准的制定与推行必须严格以法律政策要求为基础,通过司法政务各功能模块的排列组合,不断提升完成各类复杂政务任务的能力,并高度重视标准制定和推行的衔接合规,做到流程节点及责任分工明确具体,达到高效便捷、减少重复投入、提升整体质效目的。
2.建立司法政务组织体系。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分别设立秘书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技术运维、新闻宣传、综合保障6个政务功能模块,每个模块根据任务分工不同细化为共计24个具体岗位职责。秘书管理组设立秘书服务、会务保障、机要保密、代表联络、督察督办、公文办理、综合管理等岗位;财务管理组设立财务预算、会计、出纳等岗位;档案管理组设立档案借阅、归档、验收、档案管理等岗位;技术运维组设立技术服务、运维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岗位;新闻宣传组设立新闻信息和法治宣传等岗位;综合保障组设立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采购、后勤服务等岗位。同时,制定标准化岗位职责清单,将岗位职责及责任人予以明确,做到以岗定责定人。
3.健全司法政务制度体系。围绕6个政务功能模块,针对24个具体岗位制定工作指引84个,对各岗位需求、技术标准、操作标准和工作质量等内容进行规范。如针对会务保障岗,制定党组会、院办会、院务会、一般会议和重大活动服务保障指引;针对公文办理岗,制定收文、办文、发文、印章管理等工作指引;针对信息化建设,制定项目管理、基础设施管理、数据管控、信息化推广应用等指引,切实将标准化要求落实到司法政务的全领域、各环节,建立起规范有序、精准高效的制度运行体系。
4.规范设置司法政务流程节点。围绕决策、执行、反馈三个阶段,针对24个具体岗位制定可视化流程清单51个,明确岗位工作既定流程、衔接程序,使具体负责人能够对照流程节点、工作要素和达标要求有序推进工作。如针对费用报销流程,细化庭室经办人、财务会计岗、财务出纳岗和资产管理岗等发票验收、公务卡信息核对、支付令签发等10个流程节点6项对接事项,明确时限要求和对接标准,确保职责清晰、要求明确,切实减少因政策文件不熟悉、岗位调整、人员交接等出现工作缺项或者失误等问题,不断提升全院司法政务“三服务”工作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