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司法“进城”后的法院队伍建设
2024-06-07 10:39: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宋鋆 张福旺
 

  哈尔滨解放区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胜利后接管的第一个大城市解放区。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同年8月,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开始了从旧法院走向人民法院的进程,红色司法正式进入城市。自1946年8月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队伍建设工作是红色基因扎根于城市解放区土壤的重要一环。

  一以贯之的工作路线:群众路线

  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便确立了深入群众的理念,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规定“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1929年9月,周恩来在其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强调红军在地方工作中要注意“群众路线”这一科学工作方法的运用。1943年6月1日,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对党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进行了总结,指出凡正确的领导,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人民法院从农村进入城市,便将群众路线进行了传承。1946年,中国共产党接管哈尔滨,面对城市群众的复杂情况,即在《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关于目前哈市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不论哈市能否确保或保持时间长短”“对于群众工作,对各阶层人民的政策,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有重大关系的市政设施等,仍须作长期打算”,争取“在群众中生根,扩大党的政治影响”。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践行了群众路线,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开始了群众路线“从农村到城市”的探索。通过一系列便民创制,如为应对民事、刑事案件复杂多样的现实,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采取简化诉讼程序、维护城市贫民利益等便民利民措施,体现了司法机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从农村根据地到城市解放区:院长的选任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曾经历多次更名,接收之初称“哈尔滨地方法院”;1948年1月6日,更名为“哈尔滨特别市法院”;1949年3月,改称“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法院被接收时,仍然保持着伪满时期的一套结构、人员和运行方式。对此,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红色基因的传承者”来担任法院院长,他们皆有农村根据地革命工作经验,在法院队伍建设和司法审判工作中显示出了深厚的政治素养、突出的业务能力和独特的人格魅力。

  第一任院长邵天任,1914年12月出生,辽宁凤城人,1932年加入东北抗日义勇军,步入抗日救国第一线。队伍被打散后,邵天任回到故乡,考入长春法政大学,并于1938年毕业。1941年5月,他到达延安并在延安抗大学习,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6年8月23日,32岁的邵天任单枪匹马接收了哈尔滨地方法院并任院长。自此,哈尔滨地方法院开始了走向人民法院的进程。

  1946年12月,马起开始担任哈尔滨地方法院第二任院长。马起,1904年1月出生,吉林双辽人,北平朝阳大学毕业,曾担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庭长等职务。1935年,在北平东方印书局任编辑期间参加革命,次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6年9月,马起任哈尔滨市高等法院院长,同年12月,任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在此期间,他在案件审理、监狱管理、留用人员改造等方面皆作出了突出贡献。

  1947年12月,王怀安开始担任哈尔滨地方法院第三任院长。王怀安,1915年12月出生,四川自贡人。1935年,考入四川大学法律系。在读书期间,他积极参加抗日救亡的学生运动。1938年,他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担任四川大学党总支书记。王怀安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并于1946年6月,赴哈尔滨参加土改运动,1947年2月,任哈尔滨地方法院副院长,同年12月,任院长。在担任院长期间,他提出狱政工作要反对“痛苦主义”,也要反对单纯的“监禁主义”,在方针上要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从旧职员到审判员:留用人员的改造

  对于旧法院的工作人员,民主政权接收法院后,遵循中共中央的指示,对于有司法技能、此前没有反动行为或劣迹的人员,一般予以留用;对敌视民主政权、缺乏工作能力的人员进行了清理。最终,旧法院的148人中有59人被留用,89人被清退。留用人员虽然在司法审判技能上较为专业,但仍保持着旧式作风。此外,留用人员也并非全部忠实可靠,有的人不辞而别,逃往蒋管区。

  针对这些情况,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对留用人员进行了教育培训和改造。法院组织留用人员学习《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论战局》等,以提升他们的政治素养,并在培训过程中向他们介绍根据地的具体情况。在教育培训效果方面,留用人员端正了工作态度、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在人员大大减少的情况下完成了大量司法审判工作,由“为自己做事”变为“为人民振作精神工作”,效率高到一日可结一案。经过教育培训改造,留用人员改变了过去官僚主义的“过大堂”风气,耐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时任院长马起曾总结:“学习方面,有些人进步,一般明确的认识中国现在的两条路线的光明面和黑暗面的斗争,减轻了对国民党的幻想,知道了中国的前途,提高了政治的水平,像自己评价自己的错误的人生观,并虚心的提出问题,有些同志确定了自己的方向,认识了历史的进展和必然的胜利,参加了革命的道路,愿意克服一切困难。”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通过教育培训改造,将旧职员变为服务人民群众的审判员。他们是红色司法的践行者,也是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留用人员改造工作的见证者。如《哈尔滨市志·政权志·地方审判机关篇》编纂委员会委员田嘉禾,即是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留用人员中的一名书记官。

  从旧法院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革新

  从红色司法“进城”之后哈尔滨市民的诉求来看,他们一方面对旧法院、旧人员不信任,另一方面又渴望法院及时为其解决矛盾、维护正义。因此,司法工作的革新势在必行。

  一是在哈尔滨解放区法院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群众路线、便民利民、能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马锡五曾提出,办案要走群众路线,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脱离群众的情况下做好审判工作。在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司法审判人员的工作面貌焕然一新,做到了“不像过去那样威严,实实在在地给老百姓解决问题”。具体措施包括:不论有无诉状均不得拒绝诉讼;诉讼手续简单,通过免收诉讼费用等,打破了群众“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诉讼顾虑。此外,还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的优势,通过在调解过程中释法说理,团结群众,增强了凝聚力,也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二是培养新人员以充实法院队伍、维护群众利益。1947年后,民主政权逐步稳定,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解放区先进工人、学生等群体中开展选拔,挑选出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先后选任三批新工作人员。1948年,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提出了在教育、改造旧司法干部的基础上,大胆使用新司法干部,在新干部选任培训中要做到审查、教育、管理相结合。新人员在业务能力方面虽然与留用人员存在一定差距,但新人员群众基础好、学习积极性高、饱含服务人民群众的热忱,能很快投入到红色司法建设之中,成为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

  三是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贯彻革命原则、政策和法令。如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十分重视妇女权益的保障,严禁对妇女进行虐待殴打。当时离婚案件的主要审理依据是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和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婚姻条例(草案)》。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宣传革命婚姻法规、反对虐待遗弃、推行一夫一妻制度、保护婚姻自由;案件办结后,关注妇女的生存问题,主动为其提供劳动机会。此外,在外侨案件办理中,法院根据主权独立、民族平等原则以及对友邦采取友好政策来处理外侨诉讼,平等保障外侨合法权益,有力惩治了外侨犯罪,化解了外侨之间的各类纠纷。这一过程也推动了法院队伍建设,提升了审判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是全国第一个省会城市人民法院,它既是伪满旧法院向人民法院质变的关键节点,在敌伪政权的废墟之上靠红色血脉滋养而成;又是人民法院从农村到城市的关键转折,是红色基因在城市解放区的延续。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将农村根据地的乡土司法建设传统与城市新问题结合,在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尝试,完成了城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奠基,为此后解放的新城市法院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本文系2023年度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红色基因的内涵与传承研究》(项目号:2023XWT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