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司法传统对人民法庭建设的镜鉴
2023-07-14 08:5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倩
 

  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为典范的红色司法传统是经历史和实践所验证的优秀司法成果。其主要工作思路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查明案情;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就地解决矛盾纠纷;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便利群众诉讼。深析之,红色司法传统的根本经验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好党的群众路线。这一根本经验夯实了红色司法传统具有时代价值的基础。人民法庭处在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场景。党的群众路线如同一座桥梁,横跨了历史的长河,沟通了不同时代的人民法院工作。循着党的群众路线,探讨红色司法传统的时代价值,或许对建设新时代现代化人民法庭具有启示意义。

  “一切为了人民”,厚培红色司法传统的价值底蕴

  (一)红色司法传统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的使命担当

  马锡五审判方式因应了当时的群众需求,如群众对诉讼规则掌握不充分,常由法官亲自取证并主导解纷过程;群众多以务农为业,巡回审判、田间司法成为常态;群众间纠纷主要集中在民间纠纷,审调结合、就地解决带来更好司法效果……于是,法官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来开展工作,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为己任,坚持了一切为了人民。这也正是红色司法传统的精髓所在。纵览百年历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鲜明的人民立场,把服务人民、造福人民作为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以“一切为了人民”为价值底蕴的红色司法传统因此具有时代价值。

  (二)人民法庭建设要坚定人民立场,做到一切为了人民

  应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人民法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庭设置、布局、建设过程中要弘扬红色司法传统,注重调查研究的精神,组织科学论证程序,充分展开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考量。做到既标准化、规范化,又不同质化;既充分满足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又不重复建设、浪费司法资源。

  人民法庭应进一步激发潜力,提供更高质量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不但对物质文化生活有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法庭建设要认识到群众诉求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准确把脉人民司法需求的态势变化,动态调整司法服务的供给结构,提高处理新类型纠纷的能力,用现代化的审判理念、工作方法满足群众所需。

  人民法庭要抓实公正与效率,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延伸,核心工作就是要在审判执行中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扎扎实实提高司法质量。加强数字赋能,搭建人民法庭信息交互机制和平台,充分交流法庭工作先进经验,顺畅对口业务指导交流渠道;建立异地法庭代为立案、送达、调查、取证、接受诉讼材料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人民法庭的工作质效,减少群众诉累。

  “一切依靠人民”,夯实红色司法传统的群众基础

  (一)红色司法传统就是“一切依靠人民”的勇气魄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红色司法传统正是强调要在执法办案中敢于、善于紧紧依靠群众。马锡五曾说:要经常深入群众,多方听取各种不同意见,搜集有关的人证物证,认真分析研究,找出是非曲直。同时又提到:我们应该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察技术,所以不是无条件地采用。这样,既依靠群众智慧保证了执法办案的合规律性和实践正确性,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可度和获得感。社会主义道路的最鲜明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依靠人民,得到群众从根本上的允许、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根基才稳固。依靠群众的工作理念薪火相传,在现代化法治环境下仍熠熠生辉。

  (二)人民法庭建设要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紧紧依靠人民

  保障群众依法对司法服务的选择权。人民法庭建设离不开群众支持。只有群众从根本上信任人民法庭,愿意选择通过人民法庭来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建设才有实际意义,人民法庭也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庭。人民法庭工作应当着重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选择权,如案件适用程序、合议庭组成、纠纷化解和权利救济渠道等。

  赋予群众司法成果形成的参与权。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人民法庭挺在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在执法办案时尤其需要深入群众展开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渠道去探寻潜藏在几页诉状、几份证据之外的矛盾真因,依靠人民力量去谋求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保障群众对法庭工作的监督权。群众是人民法庭司法服务的直接接受者,法庭工作干得好不好,群众最有发言权。要扎实做好人民法庭公开工作,合理设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度,胸怀坦荡地接受群众监督。应科学调试人民法庭考核制度机制,增加群众满意度方面的考察内容和权重。应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件,挖掘和解决人民法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依靠群众监督提升人民法庭管理和服务水平。

  “从群众中来”,贯通红色司法传统的时代根脉

  (一)红色司法传统就是“从群众中来”的朴素情怀

  一方面,红色司法传统是马锡五、枫桥镇干部长期服务群众一线作出的实践经验总结;另一方面,人民法官本身就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民群众中的一员,红色司法传统正是法官参加社会劳动经验的结晶。因此,红色司法传统在本质上、根源上就是一种人民智慧。马锡五常说:“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红色司法传统不是封闭和停滞不前的,而是从群众中来,在倾听群众声音、了解群众感受、汲取人民智慧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演进成长的。人民群众的实践主体论,决定了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才能找准社会发展和司法工作客观规律、才能推动司法事业的创新发展、才能验证和正确适用司法经验。也正是有广大群众的智慧作为“背书”,红色司法传统才得以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二)人民法庭工作要善用人民力量,做到从群众中来

  探索建立群众智慧的汇集机制。人民法庭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和运用人民群众智慧,加强司法与群众的纵深互动,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能,对群众智慧及时梳理、检验、论证,形成稳定的、上升至理论深度的智慧束、智识库,为推动人民法院的高质量发展、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注入人民的力量。

  注重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果应用。在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特别是多元解纷工作中,司法处于“最后防线”的位置。很多矛盾纠纷在人民法庭介入前,已经由人民政府、群众组织、社区干部等主体介入解纷。这些前期解纷工作同样蕴含着群众智慧,对人民法庭发现问题、找准症结、解决主要矛盾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应搭建完善前期解纷工作的成果形成、固定和共享机制,推动人民法庭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恰当嵌入、深度融合,发挥关键作用。

  实现人民陪审员有效、有序参与司法。当前人民法庭以“1名法官+2名陪审员”的合议庭组成结构居多。这一结构容易异化为陪审员“陪而不审”,盲从法官意见;或者法官少数服从陪审员多数,稀释法律效果。由此,合议程序可以考虑增设法官释法环节。即合议之前先由法官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由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发表处理意见,最后由法官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人民陪审员的经验优势、监督功能得到发挥,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法律知识的不足。

  “到群众中去”,引领红色司法传统的实践走向

  (一)红色司法传统就是“到群众中去”的实干精神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红色司法传统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真正面向司法实践的审判方式。红色司法传统要求人民法院不能有封建官老爷式的衙门作风,不能闭门造车、本本主义、经验主义,而要注重司法的能动性,让司法工作者真正深入到群众生活中去,以公平正义纾解民生疾苦。司法行为是一种蕴含实践理性的规范性行为,新时代司法工作必须“到群众中去”,把司法服务送到人民群众的家门口和心坎儿里。

  (二)人民法庭要做优做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职能定位,做到到群众中去

  理顺人民法庭与法院内设机构的关系。到群众中去首先要保证为群众提供最专业的司法服务。人民法庭不是对司法服务的大包大揽,而是与法院其他部门职能互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显然由内设法庭审理更为合适;而家事案件等依靠家族、亲情、友情纽带维系的案件,则由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审判可能更为恰当。应当进一步对人民法庭承担业务、办理案件的范围作出制度性梳理,区分法院内设法庭、专门人民法庭、乡镇人民法庭承办案件的范围,并配套设置科学的案件识别机制和分案机制,将案件交由最适合的法庭或团队办理。

  打造人民法庭联合办案解纷机制。到群众中去,应勇于跨越地域隔阻。囿于诉讼制度,同一案件通常只由一家法院审理。但人民法庭之间,特别是同一法院设置的人民法庭之间,应互为支撑、灵活配合。当双方当事人在不同乡镇时,可以根据现实需要由多个法庭共同参与解纷,划分主办法庭和协办法庭;对于系列案件,即便当事人所在乡镇有人民法庭,也可考虑归并到其他法庭集中办理。

  尊重和实现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相较于法院,人民法庭的最大优势和特点在于距离群众更近了。这个近,不仅是空间距离上的近,更是与人民群众交流沟通更直接、更深入、更贴心。法庭虽小,亦须心怀家国天下。人民法庭应将司法审判融入群众工作当中,了解、运用当地风土人情,调动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因素,让司法结果和司法过程抵达群众朴素的法治观、正义观。法庭工作也应当用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语言和方式来表达正义涵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国家、社会稳步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作者系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