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裁判委员会:红色司法的星星之火
2021-06-11 09:42: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居国屏 陈永琦 汤媛媛
 

  萍乡安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策源地和秋收起义主要爆发地。上个世纪20年代,一场历时十年的安源路矿工人革命运动使安源名动天下,被誉为“中国的小莫斯科”。安源路矿工人运动是党领导工人阶级开展的反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是党运用马列主义指导工人阶级斗争的实践成果,为中国工人运动史和革命史增添了浓墨重彩的篇章。其中,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设立的裁判委员会(简称安源裁判委员会),是党在其初创时期开展革命斗争和局部治理的宝贵探索,是党领导下最早开展的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范例。

  安源裁判委员会的时代背景

  安源路矿是萍乡煤矿和株萍铁路的合称。上世纪初,萍乡煤矿是全国十大厂矿之一,被誉为“江南煤都”,路矿工人共13000余人。在“三座大山”的剥削压迫下,路矿工人过着悲惨的生活,“少年进炭棚,老来背竹筒;病了赶你走,死了不如狗”。萍矿当局及工头对工人动辄殴打、滥用私刑,或送警拘留严加拷打,工人生活“诚奴隶牛马之不如”。(刘少奇、朱少连:《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略史》,参见《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上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页)安源工人多次自发开展斗争。1921年,党的一大确定了“成立产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时任中共湖南支部书记的毛泽东经实地考察,认为安源是工人运动可能很快开展的地方,遂派李立三等人去安源指导工运,指示利用合法斗争手段,把优秀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党的支部。在毛泽东等人提议下,1922年5月1日,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正式成立,以“保护工人的利益,减除工人的压迫和痛苦”为宗旨。1922年9月,在毛泽东“哀而动人”策略的指导下,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取得了完全胜利,俱乐部部员增至12000余人。为了巩固工运成果,俱乐部效仿俄国苏维埃政权,建立起了代表会议制度和工作机构。因俱乐部内纠纷繁多,1923年5月,安源裁判委员会应运而生,对促进工人自治和维护公共安宁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源裁判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权力来源上,裁判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产生于最高权力机关。俱乐部组织架构是以俄国苏维埃政权为蓝本建立的。1922年10月,俱乐部基于“民主的集权制”原则,以“十人团”为基本组织,选举组织成最高代表会、干事会及主任团,最高代表会为最高决议机关,干事会下设文书、会计、教育等八个股。因各部主任无暇处理纠纷,遂于1923年5月召开第三十次最高代表会议议决组织裁判委员会,作为最高代表会的直辖机关。后经刘少奇完善,俱乐部形成了全体十代表大会、总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处干事会的架构,执行委员会下设教育、宣传、交际、财政、裁判、纠察、互济、出版、游艺、庶务10个专任委员会。十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总代表会议与百代表会议是俱乐部立法、行政及管理的最高机关。执行委员会对十代表大会、总代表会议及百代表会议负完全责任,裁判委员会等专任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总代表会议及百代表会议负完全责任。裁判委员会最早为最高代表会的直辖机构,后因事实上的关系,改将裁判委员会直属于执行委员会之下。安源工人俱乐部“组织之完善,实力之充实,诚为国内劳动团体所仅见”(《刘少奇纪事1898—1969》第78—79页),甚至超出工会属性而具有了人民政权的初步特征。

  制度建设上,裁判委员会建立了选任制度、办事机构和工作程序。裁判委员会由最高代表推选七人组织而成,任期半年;委员长由七委员互选之,负委员会全责;委员不称职或因故辞职时,由总代表会议另选继任。从1923年5月到1924年6月,共推举了三届委员会委员,委员长分别为朱锦棠、胡立生和周怀德;委员大多是工运骨干分子,第一届委员长还由最高代表会议书记朱锦棠兼任。裁判委员会设立了办事机构和工作制度。部内设问事处,受理各种纷争;设立日志记录每日办理事件之各种判决及姓名等;委员会办理案件采用会议制,每月一号及十六号下午一时各开会一次,重大案件由委员会与主任团商酌办理。裁判委员会直属执行委员会之后,改为每星期开会一次,案件虽付议于委员会,但委员长得依己意最后决定,委员长的决定与委员会意见相反时,委员会或其一委员得上诉于执行委员会或总代表会议。

  受案范围上,以妨害治安、民事纠纷和违反部规公约案件为主。根据《裁判委员会简章》与《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总章》,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为“本部部员间,或部员与外人间所发生之纠葛纷争”“掌理本部部员间之纠纷及违犯本部部章公约等事项”(《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总章》〈1924年〉,参见《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上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1年版,第399页),包括“行凶殴打、恃强凌弱,违犯本部规章,破坏公共利益,扰乱秩序,聚众酗赌行为”等。各处代表不能处理时,不分地域,委员会均得受理。不按期缴纳常月费等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行为,也属于委员会受理范围。委员会不受理部员各人私事,刑事案件移交路矿警察办理。1923年6、7月和1923年12月至1924年9月累计一年期间,裁判委员会受理案件530件,其中行凶斗殴案130件,工程纠葛案95件,不守厂规案87件,不遵部章70件,赌博53件,妨害公安案42件,银钱账务案20件,窃盗案12件,琐事案21件。

  裁判依据上,以部章公约明确行为准则和惩罚措施。俱乐部以部章公约作为合法设立及正常存续之依据,明确了部员行为准则、惩罚措施和从重情节,并以裁判委员会作为部章公约施行之保障。裁判委员会的裁判依据包括:一是俱乐部章程,如俱乐部总章明确部员有缴纳入部费常月费、不得破坏本部秩序等义务,部员不得反抗本部裁判惩罚,从而赋予裁判强制力;二是最高代表会的议决案,如禁止赌博、打架等;三是厂规,俱乐部出告示劝告工友遵守正当的厂规,维护生产纪律;四是专门惩罚规则,1923年《裁判委员会报告》中明确委员会将拟定惩罚规则,由最高代表会议通过施行(但未见史料记载)。部章公约为部员行为及裁判委员会裁判提供了指引,如规定凡有犯事者,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次;有重大之过犯可裁判开除部籍,凡与两局职员勾通者,即行开除,永不恢复。对于俱乐部职员如办事不公或手续失措的,各级代表不遵本部章程及议决案或放弃职责的,部员无理取闹,部员赌博的,均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罚工所收入之款项,俱充工人图书馆书报费。严格而有效执行的规范体系,有利于养成“牢不可破的纪律”,使“中国人绝不至永远是一盘散沙的样子。” ( 绍予:《安源路矿工人之伟大组织》,1924年2月16日《中国青年》第18期)

  工作方法上,注重情理法兼容和过罚相当。裁判委员会对于受理的纠纷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情理法兼容的调解方法,“对所受理之一切争端,俱采用解释方法,平情酌理以开导之,阐明大义以晓示之”,“秉息事宁人之旨,持正道公平之法,以保持和平巩固团体”,倡导工友遇事平心静气,依法据理,务求双方互让,和平解决[朱锦棠:《裁判委员会报告》(1923年),参见《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上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这已具备人民司法调解制度的精神。二是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注重处罚的公正性、比例性,“或有行凶殴打,恃强凌弱,违犯本部规章,破坏公共利益,扰乱秩序,聚众酗酒等行为,即与以相当之处罚——记过或罚工,情节过重及非本部范围以内之事,即送警。”俱乐部内职务身份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体现对有职务者的严格要求,如赌博的部员按次数予以罚一工至开除部籍的处罚,有职务的人员从严处罚。(李涤生:《最高代表会报告》〈1924年〉,参见《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上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页)

  安源裁判委员会的历史意义

  安源裁判委员会是党领导执政治理的早期探索。在党的领导下,安源工人运动自始就具有战略眼光和远大理想,强调除谋求经济目的外,更要“注意政权的保护”。俱乐部诞生之始,就以保护工人利益、减除工人的压迫与痛苦为己任;1924年8月,进一步提出了“提倡工人自治”“共图工人阶级之福利,谋社会之进化”的目标。司法机构及其职能是政治统治的柱石,建立工人自己的裁判机构,使工人犯事有自己的裁判委员会裁判,“不致受腐败法庭的虐待”(刘少奇:《“二七”失败后的安源工会》,参见《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上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1年版,第446页),是保护工人利益、开展革命斗争的重要保障,也促使工人通过自我管理,培养当家作主精神和执政治理能力。裁判委员会具有司法性和革命性,有力地促进了工人自治,巩固了工会团结,因而获得了极大权威,“如司法科从前案件纷纭,门庭若市,竟成了深山古刹,足迹罕少,因所有问题不至司法科而至俱乐部故也。”(《安源劳动运动现状》,《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下,第 866 页)在党的有力领导下,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不断发展壮大,“几乎就是一个半政权机关”(《李立三就安源工运史研究问题答北京大学历史系教师王兴等问》〈1959 年 1 月〉,《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下,第 900 页),“有最高的权力,有法庭,有武装,能指挥当地警察及监狱等。”[刘少奇:《关于大革命历史教训中的一个问题》〈1937 年 2 月〉,《安源路矿工人运动》(上),第 769 页] 党在领导安源工人运动中进行的局部治理探索,为今后治国理政积累了宝贵经验。

  安源裁判委员会具有现代司法的精神内核。其在两个方面具有现代司法的色彩:第一,体现了人民司法和司法民主理念。这是现代司法权区别于旧司法传统的本质所在。裁判委员会最早产生于最高决议机关——最高代表会的决议,系最高代表会的直辖机构,后属于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各代表大会负责,体现了“民主的集权制”原则。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一脉相承关系。第二,出现了政法职权分工。俱乐部成立了工人纠察团,平时禁止赌博和斗殴,罢工时负责维持治安,严防坏人破坏,具有公安机关的职能色彩,使安源工人“秩序有自己的纠察团维持,不受兵警的蹂躏”(《刘少奇论工人运动》,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17页)。1922年9月大罢工胜利后,俱乐部出现了官僚作风和腐败问题,发生了服物股经理陈梅生久欠公款千余元等事件,遂由最高代表会议组织经济委员会,负责保管、审查和监督,具有反腐倡廉意义。经济、裁判委员会均是党领导工人运动开展法纪建设的重要事件。

  安源裁判委员会丰富了红色司法的基因样本。裁判委员会自其成立之日起,党的领导和服务人民的红色基因就已经融入其血脉中;它埋下了红色司法的火种,为之后革命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27年4月,一度被武力解散的俱乐部恢复为萍矿总工会后,共同参与组成了土豪劣绅特别法庭,曾任裁判委员会委员长的周怀德兼任特别法庭审判员,法庭对破坏工人运动的曾文俊、方知祥、喻孟甫等人进行了审判并枪毙,浓厚了救党和反蒋氛围。在江西这片红色的热土上,1928年1月,诞生了毛泽东亲手创建的第一个红色政权——遂川县工农兵政府下设的裁判部;1931年3月,诞生了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特区法院——赣东北特区法院;1932年2月,诞生了我国人民司法的雏形和摇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而安源裁判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均早于这些红色司法机构,可以说是党的领导下最早建立的人民司法性质的机构之一,为红色司法基因库增添了新的样本。这片红色的热土上也孕育了一批批红色司法先驱先烈,曾担任过苏维埃政府各级裁判部正副部长和工作人员的革命先烈多达430余人。

  安源裁判委员会提供了安源精神的光辉范例。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无数共产党人的不懈奋斗构筑起了伟大精神谱系。以“义无反顾、团结奋斗、勇于开拓、敢为人先”(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弘扬安源精神,加快萍乡发展》,载2001年9月16日《人民日报》)为内涵的安源精神就是其中的瑰宝。以毛泽东等为代表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及广大安源工人,以敢闯敢干的革命首创精神,开创了众多先河:如成立了党在产业工人中最早的支部,设立了党领导下最早的经济事业组织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发行了党领导的经济实体中最早的股票货币,开展了党的历史上最早的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创办了党的历史上最早的党校,等等。(萍乡市中共党史学会著:《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页)安源裁判委员会是党领导工人无产阶级成立的第一个司法性质机构,它是勇于开拓、敢为人先的安源精神的光辉体现。

  “欲知大道,必先知史”,“知所从来,方明所去”。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和营养剂,虽然安源裁判委员会只是党在初创时期一个稚嫩的司法探索,还有诸多不规范、不成熟、不完备之处,但它点燃的红色司法火种薪火相传、势成燎原;它开启的执政治理实践蓬勃发展、生生不息,启迪着我们在新时代不断传承红色基因,发扬首创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争创一流业绩。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