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谴论与传统司法的应对逻辑
2024-06-07 11:14: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潇雨
 

  传统中国哲学中的“天”,因流派不同、语境不同,有很多不同的解释。俗谚“苍天有眼”“青天在上”中的“天”代表的是周代以来的天道观念,是“天道”“天理”“天意”的集合混融,代表的是一种因果律和必然性,与传统司法公正丝丝相扣、环环相连。自宋代开始,这种抽象观念渐次人格化,通过特定文本把寄望于天的精神价值聚焦投射到具体的历史人物和具体个案,出现了人格化、情景化的“青天”。

  天意与人情

  为什么民间将正直无私、清正廉明的官员称之为“青天”?就是因为他们的精神气质、个体人格、智慧经验代表了传统法文化的自然律和必然性,表达的是理应如此、本该如此的法治诉求。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所以被称之为天经地义,是基于最基本的因果报偿律,这是顺天、应天;如果无故杀人却活得有滋有味,故意逃债还说得振振有词,缺乏法律上的制裁惩罚,那就是惊天、逆天,违背了法律必须持守的自然律和必然律,就是所谓的恶法。

  稍加留意,传说中的包拯、况钟、海瑞这些“青天”都和司法公正有关。究其实,这些“青天”群像代表的就是天道、天理:包公的怒喝训斥代表的是正义和公平,龙头、虎头、狗头三把铡刀代表的就是天怒和天谴。

  这种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源远流长。《淮南子·天文训》称天人之间相互感应。一旦司法环节出现冤狱,就会招来老天的警告、威慑、惩罚。只有包青天一类的人物来平反冤案,才能上应天心,下顺人情。

  从周青到窦娥

  最值得关注的是旱灾和冤狱之间的关系。从汉代开始,司法文化中就出现了系统、成熟的天谴理论和司法应对逻辑。据《后汉书》记载,天下旱灾和冤狱之间有必然的关联。老百姓一旦有冤屈不平,就会向天嚎哭倾诉,这种怨气上感于天,就会扰乱阴阳,导致旱灾。

  实际上,早在《汉书》中,这种天人感应逻辑已经有了完整的叙事文本。东海孝妇周青,其丈夫去世后不愿改嫁,忠心耿耿照顾公婆。公婆一再劝她改嫁,但周青不为所动。老人不想成为儿媳的累赘,选择上吊自杀。但小姑子情急之下报案,一口咬定嫂子杀了自己的母亲。周青受不了刑讯逼供,只好认罪,东海太守依法判处周青死刑。狱吏于定国一家三代从事法律工作,经验丰富,他认为这案件有问题:儿媳尽心尽力伺候公婆十多年,也没有奸情,哪来的杀人动机?于是抱着卷宗找太守申诉,但太守一根筋,周青最终冤屈而死,于定国也愤然辞职。周青死后,东海大旱三年,没下一滴雨。后任太守愁眉不展。于定国告诉新太守,上任太守冤杀孝妇,三年大旱是老天的惩罚!新太守到周青的墓地前杀牛祭祀,赔礼道歉,仪式刚刚举行完毕,天上就降下大雨。

  根据班固的史学良知,这应当是一起真实发生的冤案。至于天旱与冤屈、平反与甘霖等情节肯定有巧合、附会成分。但在认知上,天谴论中的亢旱和冤狱存在因果关联,并最终成为中国司法文化中的一种母体叙事和价值表达,后来《窦娥冤》出现的白虹贯日、六月飞雪、亢旱三年也正是遵循的这种叙事逻辑。

  换言之,传统法文化语境中,旱灾不是单纯的自然事件,而是和冤案具有因果关联的司法事件、社会事件。包公等“青天”群像的出现,不仅可以辨明人间冤屈,还可以理顺阴阳,防止灾变。最终,“青天”不仅成为公正司法的本体形象,还成为国家治理的道德标签。

  天心与民心

  冤狱与亢旱的司法文本逻辑体现了中国式的天道、天理,实际上也就是自然法上的报偿观念和道德确信,最终演化为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西汉以来的天人感应学说,是对西周以来以德配天哲学的深化、细化、强化。所谓天道、天理都和民意、民心息息相关,天心即民心,天意即民意。无论是周青,还是窦娥,在遭遇无妄之灾被处死刑时,都出现了血溅于天、亢旱三年的异常和灾变,中古之后更出现了冤魂化为厉鬼复仇的司法范本。

  这种司法范本中的天道、天理实际上是民间与官方达成共识后的一种行为策略和叙事方式,目的就是为了确立法律信仰,规范公共权力,推动良法善治,在反对酷烈刑法的同时,让官员保持敬畏的心态和清明的操守。

  这种法律信仰有效推动了司法的文明进程,形成了为政以德等恤刑观念和录囚、大赦等制度,最大程度保有、维护公共权力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录囚是传统中国平反冤假错案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天人感应学说影响司法的集中体现。汉和帝永初二年夏天,洛阳大旱无雨,大臣们议论纷纷,认为必有重大的冤案。临朝称制的邓太后亲自率队前往洛阳监狱录囚。有一位被判杀人的囚犯已经奄奄一息,无法站立行走,躺着被抬到邓太后面前。邓太后连番追问,死刑犯看着身边的官员不敢发声;临离开的时候,才抬起头,嘴里念念有词。邓太后立即详加询问,然后发现这是一起冤案。当场就宣告死囚无罪,然后将洛阳相关行政官员收监抵罪。说来神奇,冤案一平反,邓太后还在回宫的路上,大雨倾盆而下。

  按照今天的科学标准,平反冤狱和天降甘霖根本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但在传统社会苍天有眼、青天在上的法律信仰中,这就是一种必然。到20世纪初,现代科学已然证明冤狱和旱灾之间风马牛不相及,但中国仍然遵循古老的法律信仰和制度传统。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二月,天下大旱,清廷颁诏,认为存在冤狱,要求中央和各级地方官员录囚,防止冤狱引发天怒人怨和社会动荡。

  按照今天科学标准衡量,录囚还存在迷信虚妄的一面。但究其实质,录囚的本质动力不是为了平反冤假错案,而是公共权力消弭灾难、争取民意的政治行为。无论如何,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录囚是基于天道、天理观念而产生的一种正当且必须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及时有效矫正司法偏失,明德保民,客观上也有利于澄清吏治,整肃司法腐败,不失为一种人性化的制度设置。

  冤狱与亢旱的叙事结构属于中国式的逻辑表达,代表着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理念,不仅有效地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道德规训,还为司法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价值支撑和制度供给,剔除其迷信虚妄的糟粕后,适足为当今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些许的启示意义和可贵的价值滋养。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