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见孩子”与“不见孩子”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出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民法院要既破解离异夫妻的“探望困境”,又努力消除离异夫妻的“探望不作为”。
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父亲文某履行探望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以往,我们见得最多的诉讼案件是,孩子父母中的一方因积怨较深,因有抚养费支付纠纷等,以各种形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被起诉至法院。然而这起案件,却是离婚后父亲近一年未去探望女儿,被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确少见。此案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在以往的探望权诉讼中,诉讼主体是父或母。正如法官所说,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民法典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然而,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本质上属于亲权,或者说是亲权的派生权利,血缘和身份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都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只有行使了探望权,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的父或母,对子女才能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故此,探望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孩子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请求父或母履行探望义务。
从孩子角度来看,其也具有被探望的权利。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和教导,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都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探望权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家庭成员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换言之,探望权的设立,不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情感需要,也是为了便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从探望权的设立目的和意义而言,未成年女子也应享有被探望权。
正是基于这两方面,法院支持未成年人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诉讼权利,判决文某履行探望义务。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说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分适用于新情况时,法院作出这样的审理与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功能,更好地实践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难见孩子”与“不见孩子”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出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民法院要既破解离异夫妻的“探望困境”,又努力消除离异夫妻的“探望不作为”。
此案给离婚后拒绝探望孩子的父母敲响了警钟:探望权不可随意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