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创新价值
2023-02-03 09:07: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纪格非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是我国新时期司法改革背景下的重要制度创新。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2015年1月,设在深圳和沈阳的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正式办公,从此拉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的实践序幕,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增设了四个巡回法庭,实现了巡回区范围覆盖全国。

  巡回法庭在世界司法制度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在我国古代即已存在,近现代各革命根据地也有巡回法庭和巡回审判制度。不过,新时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六大巡回法庭的意义,与以往的巡回审判或巡回法庭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

  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巡回法庭职能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能在于实现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权运行的影响。为实现这一目标,自200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尝试设立地方巡视组、接访工作组和巡回督导合议庭等方式方法,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应该说,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上述尝试的延续和制度升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巡回法庭的工作重点设定在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的审理方面。一般来说,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往往案情更加复杂,利益冲突更加激烈,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地方的干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将此类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有利于突破地方利益的干预。六大巡回法庭自设立以来已经在处理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利于未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具有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地方化问题较为突出,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一直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近距离观察和了解地方司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和创新了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的沟通和交流,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更加具体和直接,从传统的请示、汇报—批复、答复的被动单向方式,改变为主动双向模式。而且,巡回法庭不仅可以宏观指导区内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还可以在微观层面对区域内法院对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还有利于便利诉讼,分流案件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阐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巡回法庭的设立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使得纠纷能够就地、尽快解决,便利了地方群众诉讼,提高了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更重要的是,六大巡回法庭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使其工作内容更加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自2015年初设置巡回法庭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制度日益完善、优化。该制度承载了学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全国人民对司法现代化的期盼,承载了法治中国的梦想。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还应从完善巡回区域设置、改革受案范围、健全巡回法官遴选、轮换机制等方面继续实践和探索,更好地实现设置该制度的初衷,使得该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终以机构设置带动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促进司法环境优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诉法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