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解高质量发展,必将助力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中华大地落地落实,助力建设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等重要论断,为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为构建党委领导下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新模式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概念,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非公权力性质的各类社会调解纳入其中,进一步丰富了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的渠道。社会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是构建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新模式的基础,但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少行业和领域矛盾纠纷未经过社会调解“过滤”就直接进入法院诉讼,导致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既有悖于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指示要求,也有悖于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为此,要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为契机,推动社会调解高质量发展。
首先,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社会调解的时代价值。社会调解不仅具备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还具有效力高、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当下司法资源有限性与纠纷解决需求趋同性的冲突日益显现,这就决定了以社会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解纷方式应成为新时代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特别是202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司法确认制度适用范围,将“依法设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均纳入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范围,提升了社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社会调解的时代价值日趋明显。
其次,要培养人才,建设专业化社会调解队伍。调解人才队伍是社会调解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积极培育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队伍,从劳动争议、金融借款、证券期货、银行保险、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着手,推动社会调解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具体包括:其一,出台专业化社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认证规范文件,建立调解员资格认证和职级评价体系。其二,健全专业化调解人员的选拔与培养机制,通过聘用合同等形式建立稳定的调解员队伍,强化组织培训学习,选拔培养优秀的调解人员。其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专业化调解员工作独立自主和案件调解负责制,不断提高社会对调解员的职业认同。
最后,要推动立法,尽早制定出台社会调解法。立法支持是社会调解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前,人民调解有人民调解法支持,行业调解和专业调解等社会调解在安徽、上海、天津等多元化解地方立法中有所体现,但从国家层面,社会调解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为此,需要推动国家层面尽快制定社会调解法,通过立法规范社会调解组织成立条件、设立程序、职责定位、调解员资质、调解规则、监督保障等内容,用良法推动社会调解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