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助力维护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安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发布了一批相关典型案例。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22740件,判处罪犯35564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依法判处重刑,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主体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害后果的认定等进行了明确。
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明显向好,但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两高”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联合出台《解释》,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做到“稳”“准”“狠”。
针对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偶有发生的现状,《解释》强化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刑法对此类犯罪虽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为防止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责任酿成惨剧,刑法必须提前介入,预防惩治这类犯罪。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但由于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统一,影响了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罪名有效惩治犯罪提供了规范依据。此次发布的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等3件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危化品经营、矿山开采等较为常见的生产作业活动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具体判断标准。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要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因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出现重大失实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此次发布的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明确,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事故企业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干扰、误导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的,依法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此外,《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刑法及《解释》相关规定,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助力维护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安宁,激发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在新征程上展现新担当、彰显新作为、赢得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