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
2023-01-07 09:41: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1996年至1999年,由劳荣枝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实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实施犯罪,致7人死亡。后劳荣枝使用化名长期潜逃。南昌中院认定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西高院二审后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王政勋点评: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南昌中院对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的一审判决。该案件正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客观之罪(罪行极其严重)决定着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主观之罪的轻重决定着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如果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可宽恕之处,就可以对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从实践中看,对于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引发的案件,犯罪后自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劳荣枝的行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并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劳荣枝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在案发后她改名换姓、整容,潜逃长达20年时间,这些都充分说明其主观之罪也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江西高院认定劳荣枝“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兼顾了客观之罪与主观之罪,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