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向记者介绍,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
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为此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二是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同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完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等。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岳仲明说,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