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和许可,通过网络平台非法收购、出售各类鲨鱼牙齿及其制品并从中牟利,其中包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又称大白鲨)制品,价值合计近328万元。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非法向孟加拉国及国内的吴某某低价收购包含大白鲨、柠檬鲨、鲭鲨、虎鲨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并租赁工作室加工鲨鱼牙齿及其制品,再使用手机、电脑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各类鲨鱼牙齿及其制品从中牟利。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为进一步确定所购买的大白鲨牙齿的物种属性以及保护级别,自行委托某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其所销售大白鲨牙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板鳃亚纲鼠鲨目鼠鲨科噬人鲨属噬人鲨。孙某某在确定自己所收购和销售的牙齿中包含大白鲨后,仍继续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向国内外不特定买家销售包含大白鲨牙齿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及其相关制品。经查,孙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大白鲨牙齿非法所得合计2004美元。
案发后经鉴定,现场查获送检的第一批次疑似大白鲨颌骨和16颗疑似大白鲨牙齿所属物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价值分别为8.5万元和8000元,共计9.3万元。现场查获送检的第二批次疑似大白鲨牙齿制品合计42376颗,其中6373颗所属物种为脊索动物门软骨鱼纲鼠鲨目鼠鲨科噬人鲨属噬人鲨,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2濒危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318.65万元。前述两批次鉴定价值合计为327.9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孙某某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综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孙某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