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创新公益诉讼制度,倒逼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监管部门尽职履责,有利于全方位筑牢堤坝,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为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上“安全锁”。
据12月17日《法治日报》报道,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各级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圆桌会议、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近年来被广泛运用于处置各类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重大事件,在化解矛盾风险、强化利益救济、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之前的公益诉讼多集中在事后的法律救济阶段,在诉讼程序中运用得较多。此次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延长了公益诉讼的链条,将事前防范、事中救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了全链条式的制度体系,为各级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时紧时松。在不少事故的事后调查报告中,我们多会看到类似的结论,比如,“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存在漏洞”“企业对安全生产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等。然而,虽然总结了教训,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追究,但是因同样原因引发的事故依然一再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重大安全生产的风险隐患并没有随着个案处理的结束而得到彻底化解,也揭示出原有的监管机制和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性,必须探索和创新更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
最高检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创新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运用。比如,对于一些违规行为在整改过程中存在监管机关不尽职的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履职,同时将个案监督推广到类案监督,通过溯源,预防类似问题的重演;对于一些企业习惯性存在的不安全、不合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调查固定证据,充分发动志愿者的积极性,以公开听证、专业意见为依据,形成检察建议,督促生产单位整改,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对于一些监管部门认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与有关部门一同召开圆桌会议,厘清问题、原因,统一标准、细化责任,形成统一的监管制度,弥补相关漏洞。
这些创新性做法突破了传统公益诉讼的边界,延长了公益诉讼的链条,探索出以检察监督为基础的新型公益诉讼路径,具有制度创新价值。
比如,通过建立全链条式的公益诉讼体系,形成无死角的监督机制,警示一些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习惯性地将整改要求抛在脑后,而要彻底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否则就会受到惩处,从而减少类似事故重发的可能;警示一些监管部门不能将监管当儿戏,时紧时松,事故发生了狠抓一阵,事故处理完了就“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不给不履职行为预留任何空间和借口;释放安全生产是全社会大事的信号,支持公益组织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氛围;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以新的视角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履行好法律监督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容不得半点侥幸。通过创新公益诉讼制度,倒逼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监管部门尽职履责,有利于全方位筑牢堤坝,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为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上“安全锁”。同时,公益诉讼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运用,也为其在更多领域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了借鉴和经验。